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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四川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四川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用完毕后及时补办用车手续;
(七)职工出差往返飞机场,原则上要求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特殊情况(人数较多、事情紧急等)可由综合办统一派车。
第三章公务车辆的管理
第六条综合办负责公司公务车辆的管理,并根据工作情况对公司公务车辆实行统一调整、派遣和使用。
第七条综合办负责督促安排公司公务车辆保险、年审年检及相关费用的缴纳工作。车辆的各种附带资料,如行驶证、保险卡应妥善放置车内,杜绝遗失。
第八条公司公务车辆实行加油审批油制度。综合办要及时统计油料消耗情况,填写《公司车辆月度油耗统计表》和《()月加油记录及公里数明细表》,在派车时应及时告知用车人油量情况。油量不足时由用车人填写《机动车加油申请表》,第一联交综合办存档,第二联在报销油费时交财务部,尽量减少用车中途加油的次数。
第九条公务车辆使用完毕应返回公司规定的停车地点停放,一般不允许在外过夜,特殊原因不能返回的,应经公司领导同意,并停放在安全、有人值守的停车场。因驾车人主观原因造成车辆损坏,或因不按规定使用和管理造成车辆被盗,相关责任人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第四章用车人(驾车人)职责
第九条用车人(驾车人)出车前应对车辆进行日常检查和清洁卫生,保证车况良好及证照齐全。如发现故障或证照不齐应立即汇报,保证车辆能正常安全出行。
第十条驾车人应爱护车辆,做到科学驾驶,厉行节约,减少油耗。
第十一条驾车人的驾龄必须满一年,必须熟悉和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安全行车,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使、开赌气车,有上述行为的,发现一次扣岗位工资50~200元。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出现交通事故时,用车人(驾车人)应及时向公司报告,隐瞒不报或未及时报告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车人和驾车人负责。
第十三条驾车人因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罚款和事故的,应自行负责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或一定责任的,驾车人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造成曝光影响公司声誉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记过、降职或降级、辞退处分。
第十四条用车人(驾车人)利用(或假借)工作用车机会,将公务车辆用于非工作需要的,公司将按照20元/公里收费,同时扣岗位工资200元/次;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在此期间若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自负。
第十五条用车人(驾车人)在用车完毕归还公务车辆时,应检查车辆的证照、物品及配备的工具、设备等,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按责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隐瞒不报者,公司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罚。
第五章车辆保养及维修
第十六条综合办负责公务车辆保养及维修管理工作,用车人(驾车人)发现车辆故障,须及时报告综合办。
第十七条车辆需要维修保养或更换配置零部件时,用车人(驾车人)应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列出维修保养项目、更换配置零部件名称、费用预算等,报综合办,经综合办审核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后进行维修保养或更换配置零部件。
第十八条未经公司同意,私自修理保养车辆时,发生的费用由有关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在行车途中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公司领导,经同意后就近维修。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