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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92
第二章系统的施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易退色;
三、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四、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的余量;
五、导线应绑扎成束;
六、导线引入线穿线后,在进线管处应封堵。
,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第六节 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
,应进行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装。
,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m,且应采用管卡固定,。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盒(箱),应采用锁母固定,并应根据配管规定接地。
,应有明显标志。
(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第七节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
,不得利用镀锌扁铁或金属软管。
,在通过墙壁时,应穿入钢管或其它坚固的保护管。
,必须分开,保护接地导体不得利用金属软管。
,应及时作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测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
二、查验应提交的技术文件;
三、审查施工质量。
第三章系统的调试
第一节一般规定
,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所有参加调试人员应职责明确,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
调试前的准备
、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
。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有文字记录。
,对于错线、开线、虚焊和短路等应进行处理。
调试
,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警报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火灾报警自检功能;
消音、复位功能;
故障报警功能;
火灾优先功能;
报警记忆功能
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
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能自动转换。
,其动作应准确无误。
,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
,按本规范附录一填写调试报告。
系统的验收
一般规定
,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参加,共同进行。
: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等);
二、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三、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控制装置;
四、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消防控制装置;
五、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消防电源、消防电梯和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装置;
六、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装置。
,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技术文件:
一、系统竣工表(见附录二);
二、系统的竣工图;
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四、调试报告;
五、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操作、管理、维护人员配备情况检查。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施工质量复查。复查应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