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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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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docx

上传人:飞鱼2019 2022/7/10 文件大小:6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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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第一条民间借贷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注意对当事 人身份真实性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审查。
第二条被告为自然人的,原告在起诉时仅提供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第一条民间借贷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注意对当事 人身份真实性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审查。
第二条被告为自然人的,原告在起诉时仅提供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 地或经常居住地等信息,依据上述信息无法确定被告主体是否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 驳回起诉。
第三条当事人是白然人的,一审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提供的地 址包括当事人本人的送达地址。当事人在法院正在审理的其他民事案件中填写的送达地址 确认书,同样适用于民间借贷案件。
第四条白然人作为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人民法院应注意审查其授权委托的 真实性。
第五条民间借贷合同中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以贷款人提供借款地为合 同履行地。
贷款人通过银行柜台交易、无卡存款方式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以办理业务的银行所 在地为贷款人提供借款地:
贷款人通过电子银行和银行自助终端设备采取汇款等方式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以贷 款人开户银行所在地为贷款人提供借款地;
贷款人通过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等方式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以贷款人住所地或经常 居住地为贷款人提供借款地。
第六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贷,诉讼时婚姻关系仍然存续,贷款人未将借 款人配偶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不主动通知借款人的配偶参加诉讼。
第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划款凭证提起诉讼,被告否认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 原告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承担证明责任。
第八条原告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并主张该借据系借贷双方对往来款项 结算后重新出具的,人民法院应当注重审查该借据的形成过程以及利率是否超出法律法规 或司法解释界定的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
第九条当事人主张现金交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惯、 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 实是否真实发生。因查明事实的需要,可以通过传唤当事人本人或者法人、其他社会团体 的具体经办人员到庭,采取隔离质证、交叉询问等方式进行审查,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 职权进行***。
第十条对于数额较小的现金交付,贷款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已经完成证明 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金额大小的界定,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贷款人 经济能力等因素・,由人民法院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裁量。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涉及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既要注意审查 借款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也要注意审查贷款人是否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借款人的行为 属于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同时要注意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对案件作出判断。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家庭共同生活需要借款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十三条夫妻一方婚前所借款项,贷款人能够证明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
第十四条夫妻一方超出家庭共同生活需要的范围借款,但所借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 活或者夫妻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