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 2004 〕 5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 1998 〕 104 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 2003 〕 51 号)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财政部门印制和发放的, 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依法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和进行其他财务活动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凭证。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第三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 河南省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核销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式样和印制技术规范, 负责全省财政票据印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通过政府采购确定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和印制价格以及防伪用品生产企业和价格, 负责省本级财政票据的日常管理,指导和监督市县财政局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等。各省辖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核销和监督等工作。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发放、购领、使用、保管、核销(不含作废空白财政票据的销毁)和监督等工作。第五条财政票据由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购领、使用和管理。凡不按本办法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第六条财政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罚没票据、医疗票据、统一收款收据及其他财政票据。第七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 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时使用。第八条罚没票据适用于具有处罚权的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收取罚没款、赃款和没收物资、赃物的变价款时使用。第九条医疗票据适用于各类政府举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提供医疗及相关卫生服务时使用。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禁止使用财政票据。第十条统一收款收据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之间、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内部、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之间发生资金划拨、暂存、暂付、应收、应付等往来结算业务时使用。统一收款收据禁止用于收取非税收入和经营性收入。第十一条其他财政票据是指除上述财政票据以外, 按规定应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第十二条各种财政票据之间、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之间严禁混用。第三章财政票据的印制第十三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式样、内容、规格、联次等, 由省财政厅统一规定。第十四条财政票据原则上由省财政厅和各省辖市财政局分别印制。省财政厅负责省属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管理; 各省辖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含扩权县、市)财政票据的印制管理。第十五条省财政厅印制的财政票据, 使用“河南省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