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22年司法卷二《刑法》辅导:故意的认定
对犯罪有意的理解与认定除了把握上述种类与特征外,还要留意以下几点:
“有意”相区分。犯罪有意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特定内容,详细表现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
2022年司法卷二《刑法》辅导:故意的认定
对犯罪有意的理解与认定除了把握上述种类与特征外,还要留意以下几点:
“有意”相区分。犯罪有意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特定内容,详细表现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熟悉与盼望或放任态度,而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有意”只是说明行为人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例如,行为人进展正值防卫时所具有的是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有意”,而不是刑法上的有意。再如,行为人为了抽烟而划火柴但因疏忽造成火灾的,不能认定为有意犯罪;其划火柴的“有意”不是刑法上的犯罪有意。
。有意足熟悉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因此,既不能用意志因素代替有意,也不能用熟悉因素代替有意。用“具有……目的”代替犯罪有意时,可能将间接有意排解在有意之外:用“熟悉到……”代替有意时,可能将过失归人有意。这都是不妥当的。
“明知”与分则条文规定的“明知”相区分。刑法总则规定犯罪有意的熟悉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刑法分则某些条文对犯罪规定了“明知”的特定内容(参见刑法第312条)这两种“明知”既有联系又有区分。总则上的“明知”是有意的一般构成要素,分则上的“明知”是有意的特定构成要素;只有具备分则中的“明知”,才能产生总则中的“明知”,但分则中的“明知”不等于总则中的“明知”,只是总则中的“明知”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