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3
文档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管理条例.docx

格式:docx   大小:179KB   页数:1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管理条例.docx

上传人:FX01 2022/7/11 文件大小:179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管理条例.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Revised by Chen Zhen in 2021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供用热管理,维护和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应当由自治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
第二十一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应当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不得擅自停止供热。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十五日通知相关热用户。
第二十二条 在采暖期内因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确需连续停热以上的,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报告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停热四十八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以适当方式给予热用户补偿。
第二十三条 采暖期内,对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热用户室内温度达到18℃以上。
因供热单位责任导致室内温度低于18℃,四十八小时仍未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退还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温度期间的热费。
热用户对采暖期起止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热用户室温检测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热用户室温随机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经热用户签字后建档,并报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温度的,可以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温度检测。检测机构收取的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检测室内温度时,,以二十四小时为一个检测时段。
第二十六条 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供热价格的调整,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调整居民供热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举行听证会和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听取意见。
第二十七条 新建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既有建筑应当通过节能改造,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供热计量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收取。
第二十八条 既有建筑未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热费应当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收。
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抢修以及室温检测、查表及收费等工作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热用户和应当予以配合。
供热单位应当根据热用户的分布状况,设立方便热用户交费的收费点。
第三十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进行应急接管,并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正常供热。
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单位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章用热管理
第三十二条 热费以预付方式交纳。热用户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三十日内交纳本采暖期的热费。热用户一次性交纳热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与供热单位约定,在本采暖期内分期交纳。
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交纳热费。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三条 热用户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和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热用户逾期三十日未交纳热费,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纳的,供热单位可以对其暂缓供热、限制供热或者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他热用户的用热权益。
第三十四条 热用户需要停止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在停止或者恢复用热三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停止用热期限由供用热双方约定。停止用热后,在约定期限内热用户不得擅自恢复用热。
第三十五条 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按照热费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基本热费。具体标准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条 热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停止用热:
(一)在新建建筑交付使用后第一个采暖期内的;
(二)危害共用设施安全运行或者影响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的。
第三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困难用户的正常用热。
第三十八条 热用户更名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用热合同变更手续。
第三十九条 热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
(二)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
(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四)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