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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采购和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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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公司采购和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采购和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采购和招投标行为,加强特定专利技术的;
(二)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内的;
(三)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承包人没有发生变更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10%)或者主体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20%),承包人没有发生变更的;
(五)经招标确定的小型建设项目,质量、服务、信誉好的合作企业可以续签同一标(合同主体变化不大)的承包合同,但续签合同年度不得超过两年,两年后应诚信组织招标;
(六)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采购项目;
(七)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购项目;
(八)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公司紧急需要的采购、建设项目;
(九)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
(十)有特定技术要求且供应商相对单一的采购项目;
(十一)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项目;
(十二)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并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采购项目;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存在上述情形的达到必须招标标准而没有招标的采购、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相关经办人会同采购与招标管理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进行集体决策,形成推荐决策意见;
报请公司总经理审批;
报请审核的材料要规范详实,具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承包人或供应商基本情况和承担同类项目的业绩,不招标的具体原因,集体决策的有关会议纪要、决议等。
第九条招标权限
不符合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大宗物资采购等按集团要求进行招标。
其他材料、一般生产设备(备件)、办公用品等采用自行招标方式招标。
第十条招标可采用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两种方式进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施公开招标的,依法执行。
(一)达到第七条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新建、增建、改扩建)招标都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二)达到第七条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总价值比例过大(高于5%)等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3、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4、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而进行的项目可以邀请投标。
第十条公司采购和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对相应采购和招标项目实施集体决策,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及未达到招标标准而招标的项目组织实施招标。凡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由各项采购相关人员与领导小组实施集体决策。
公司采购与招标管理领导小组试行集体决策制度,由公司分管领导、企管、财务、监察审计等有关责任人参加,领导小组通过投票方式作出决议。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采购与招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