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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22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质押部分的解释
四、关于质押局部的解释
  (一)动产质押
  第八十四条 出质人以其不具有全部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全部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担当赔偿

2022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质押部分的解释
四、关于质押局部的解释
  (一)动产质押
  第八十四条 出质人以其不具有全部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全部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担当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商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依据其过错担当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行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丢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恳求停顿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第八十八条 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承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第八十九条 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商定不明,或者商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全都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第九十条 质物有隐藏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担当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承受的除外。
  第九十一条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伴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第九十二条 根据担保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局部的利息。
  第九十三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担当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局部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担当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连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恳求质权人准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