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
文档名称:

2022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docx

格式:docx   大小:12KB   页数: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2022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docx

上传人:世界末末日 2022/7/11 文件大小:12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2022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docx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22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
一、关于总则局部的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状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其次条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

2022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
一、关于总则局部的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状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其次条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供应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供应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供应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据担保法第五条其次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供应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担当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 以法律、法规制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行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展处理。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供应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局部的对外债务供应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供应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担当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担当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担当民事责任的局部,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局部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