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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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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国家队与房屋租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租房者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 一定要看 清楚合同上面所规定的条款,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租赁用途、租赁期限、修缮 责任、变更与解除合同、签订转租、违约责任等条款,租赁双方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国家队与房屋租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租房者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 一定要看 清楚合同上面所规定的条款,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租赁用途、租赁期限、修缮 责任、变更与解除合同、签订转租、违约责任等条款,租赁双方要协商一致,以免在日后 租房过程中产生争执,引发不必要的烦恼。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和廉租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 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 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管理原则
政府各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监督检查和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 现管理资源共享。
第五条管理职责
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房地产经营管 理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房屋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查处非法房 产中介服务机构。
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六条管理权限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 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备案。 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非住宅房屋租赁以及住宅房屋的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 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的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备案,由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 负责。
第七条登记规定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房产管理部 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双方解除、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白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五日内, 书面告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第八条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我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明;
二房屋的坐落、四界、面积、结构、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期限、用途;
四租金和支付方式;
五房屋修缮责任;
六租赁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租赁合同格式文本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拟订。
第九条登记手续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房产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