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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系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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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zhǐbiāo)调控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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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的,应当撤销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需要撤销或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申请的,应当在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陆指定网站或者到指定的效劳窗口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 有周转指标使用需求的二手车企业应当提供企业根本信息、上一年度二手中小客车交易信息以及相关的二手车统一销***等凭证,向指标管理机构申请周转指标配置额度。
二手车企业根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指标管理机构说明并更新信息。
第十三条 二手车企业取得周转指标配置额度后,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凭本市登记中小客车二手交易凭证向指标管理机构申领不超过可申请额度的周转指标。


失效和已回收的周转指标不计入可申请额度。
第三章 增量指标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持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者持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纳税状态正常,上一年度(注册登记不满一年的,自注册登记当月至指标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共计1万元以上;
(二)持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或者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三)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中上一年度在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在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超过3亿元,并取得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商务部门的核实凭证;
(四)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当年新注册登记企业,在本市新开工5000万元以上工业和信息化投资工程或者新开工3亿元以上商业投资工程,且已完成投资合同签订、工程手续完备,并取得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商务部门的核实凭证。
第十五条 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增量指标的申请编码总数按照以下规那么确定:


(一)上一年度(注册登记不满一年的,自注册登记当月至指标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共计1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税款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申请编码数累计到达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编码;累计到达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编码。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申请1个编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依法纳税的,可以按照第(一)项规定确定可申请编码数量。
(三)符合本方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其上一年度在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累计完成投资5000万元的或者上一年度在本市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3亿元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上一年度在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或者在本市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3亿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
(四)符合本方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企业,其当年在本市新开工工业和信息化工程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或者商业工程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当年在本市新开工工业和信息化工程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或者商业工程投资额每增加3亿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
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取得增量指标后,相应核减该配置周期内的申请编码数量。


单位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增量指标的,自指标有效期满次日起,相应核减3年内的申请编码数量。
第十六条 个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住所地在本市;
(二)持有有效身份证明和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或者名下本市中小客车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均登记为“注销〞或“被盗抢〞状态;
(四)名下没有持有有效的本市中小客车指标;
(五)不具备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六)两年内没有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
住所地在本市的情形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穗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