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88
文档名称: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格式:docx   大小:433KB   页数:88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上传人:guoxiachuanyue013 2022/7/11 文件大小:433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0/50
1/50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用)
厦门市规划局
二OO四年五月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50
9/50
目录
第一章1
第二章紫线及其余市政设备控制线。
规划总平面图应注明用地界限限角点坐标、规划建筑、绿地、道路广场、泊车场等地点,主要进出口与城市道路交错口距离,规划绿线、水面的地点和范围,确立主要进口方向,区内道路宽度,地下室范围、地下室坡道进出口,以及市政公用配套设备和消防设备等。
重要地段空间剖析及城市设计剖析图需表达设计企图,反应空间环境,视野剖析,景观成效等。
道路交通规划图应注明道路红线地点、横断面、交错点坐标及标高、转弯半径、公交站场及泊车场用地界限等。
竖向规划图应注明道路交错点、变坡点控制高程,室外处面规划标高、雨水排向及坡度等。
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应注明各种市政公用设备管线的平面地点、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有关设备和修建物的地点。
规划说明书应说明规划设计依照、用地周边有关的条件剖析、规划原则和整体构想、用地布局、空间组织和景观特点要求,道路和绿地、消防、环保规划,人口和用地均衡表;表达规划设计企图的模型或俯视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般包含: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分项建筑面积、各幢建筑的高度和层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数、居住总户数等。
估量工程量、拆迁量和造价,剖析投资效益。
规划图纸比率为1:500〜1:1000。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6/50
9/50
第十二条法定图则应付法定分区内陆块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配套设备的部署等进行规定。其成就包含图表及文本两部分。法定图
则的编制按有关规定履行。
第三章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十三条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来源则,依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此中大类10类,中类46类,小类73类。
第十四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切合表一的规定。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
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控制性详尽规划确立。在法定图
则控制的城市要点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法定图则确立。
第二十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0平方米,且还没有经同意规划的一
般地区的建设项目,其控制指标应按表三的规定履行。表三中建筑密度、容积率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
第二十一条对未列入表三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
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备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履行。
第十五条本用地分类表合用于厦门市整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
计工作,其余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可参照本表,关于城市专项规划,如园林
绿地系统规划、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等,在规划编制中可采纳特意标准,不受此类标准限制。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8/50
7/50
各种建设用地的区分应依照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同意的详尽
规划或法定图则履行。还没有经同意的详尽规划或法定图则的,按本规定表二《各种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履行。
凡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部门依据对四周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备的条件,详细鉴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高出表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经同意后履行。
第十六条土地的兼容性应切合表二的要求。
第十七条凡用地单位征用未开辟的或未拓宽的规划道路旁土地,需同时代征规划道路宽度一半范围或未拓宽部分的土地,作为开辟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备的用地;道路另一侧是广场、河流或绿化带且未被征用,用地单位应将道路所有代为征用并负责拆迁,不得它用。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实质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第十八条依据厦门市建设实质和厦门市城市整体规划,厦门市城市规划区区分为特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
特别控制区是指规划管理中或土地利用上需特别控制的地区,包含鼓浪屿——万石山国家级景色名胜区、城市规划区内的沿海道路临海一侧及内侧一个街区、由历史风采建筑保护规划确立的保护范围、白鹭洲及筼筜湖沿岸一个街区范围内的地带,以及城市规划编制所确立的其余需要特别控制的地区。特别控制区的详细范围在编制各项规划时确立。特别控制区一定先规划后建设,还没有经同意规划的,不得进行建设。
一般建设区是指特别控制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
第二十二条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高出规定值的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高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