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0
文档名称:

浅析民事公益诉讼现状及发展.docx

格式:docx   大小:20KB   页数:10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浅析民事公益诉讼现状及发展.docx

上传人:麒麟才子 2022/7/11 文件大小:2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浅析民事公益诉讼现状及发展.docx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
浅析民事公益诉讼现状及发展
摘要:自2015年开头的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于2017年结束,如不加快立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会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在这样的背景下,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其次十八次会议民事公益诉讼,对新设立的公益组织,可以在其设立之初就以行政许可的方式赐予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资格,这样,就能在相当的程度上避开公益组织滥诉。
5
(三)公民个人的主体资格
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也并未在法律中允许公民个人作为公益诉讼人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都与公民的个人利益息息相关,公民个人对爱惜公共利益像爱惜自己的私人利益一样有着自然 的乐观性。一个社会更加达,公民的文化道德水平越高,社会中的公民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度越高,从立法层面允许公民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体现,也是一个国家对社会公共利益重视程度的体现。另外,公民个人实质上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存在着诉的利益的,这是由于,社会公共利益被侵害的危害结果实际影响到的还是公民个人,所以公民个人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应当享有相应的诉权。
三、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就是说,在立法中仅明确了两类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作为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对象。《民事诉讼法》仅明确指出污染环境和消费者权益侵害这两种侵害公共利益的情形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对象是由我国当时的社会现状所准备的。在当时,环境污染案件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频发,环境污染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正严峻损害着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急需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从而达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但社会中存在的损害社会共利益的行为多种多样,且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进展可能还会消逝更多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在立法中仅明确规定这两种行为明显不能总括目前社会存在着的以及以后将会连续消逝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主要行为。随着我国近几年经济社会的快速进展,近年来又消逝了不少新的类型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这些行为同样应当以立法形式被明确纳入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作者认为,为了进一步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从而指导司法实践,我们需要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探讨并列明,用确定式列举的方法明确哪些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随着社会的进展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除在《民事诉讼法》中已经明确两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之外,应当将诸如食品平安、英烈名誉爱惜、妇女儿童权益爱惜、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爱惜这些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可能会受到侵害的行为都明确纳入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5
四、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支配
现如今,原告要想在我们国家的公益性质诉讼的案子中取得胜利,难上加难,这其中存在着诸多错综而简洁的缘由,究其根本,举证责任的支配问题,不能不说发挥了不行小觑的影响。一般来讲,在公益诉讼中的原告大多是被直接侵害合法权益的受害者,同时司法程序还要求这些受害者确定要担当举证责任,在此种状况下这样的规定明显是不够公正合理的。尤其是涉及到大气和水资源的污染、学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