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级财务会计
存货
内容简介
本专题是关于存货项目的介绍
存货包含哪些?
存货的取得、发出、期末计量、计划成本法
存货清查
要求阅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一、存货及其分类★★
二、存货的初始计量★★
三、存货的发出:实际成本计价★★
四、计划成本法★
五、存货的期末计量★★
六、存货清查★★
目录
一、存货的概念与特征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一节存货及其分类
存货
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
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
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
存货具有如下特征:
。
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及商品、周转材料等各类具有物质实体的材料物资
同固定资产;不同于无实物形态的应收账款,不包括货币资金
,具有较大的流动性。
存货通常可以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内被销售或耗用,并不断地被重置
不同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流动性低于应收账款
。
持有存货的目的是准备在正常持有过程中予以出售(商品、产成品等)、或待制成产成品后再出售(在产品、半成品)、或在以后被耗用(周转材料)
不包括为建造固定资产而购入的材料和用于产品生产的设备
,存在价值减损的可能性。
受各种因素变动的影响,可能需确认减值损失,同应收账款
二、存货的确认条件
(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存货确认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企业是否拥有某项存货的所有权。
在有些交易方式下,存货实物的交付及所有权的转移与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可能并不同步。
此时,存货的确认应当注重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能仅仅依据其所有权的归属。
在会计实务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种情况下的存货确认:
见下页表格
(二)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各种交易方式的存货确认状况归纳
交易方式
定义
存货确认
相关科目
在途存货
销货方已将货物发运给购货方但购货方尚未验收入库的存货
目的地交货:到达目的地后确认为购货方存货
起运地交货:起运地办完相关手续后确认为购货方存货
到达目的地后按销售处理
购货方:在途物资
代销商品
在委托代销方式下,由委托方交付受托方、受托方作为代理人代委托方销售的商品
视同买断方式
不可退回(委托方:销售;受托方:存货)
可退回(委托方:存货;不处理)
收取手续费方式(委托方:存货;受托方:受托代销商品)
委托方:发出商品或委托代销商品
受托方:受托代销商品
售后回购
销货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承诺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约定的价格购回该批商品的交易方式
视作融通资金
销货方存货
销货方不确认业务收入
实质重于形式
交易方式
定义
存货确认
相关科目
分期收款
销售
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
销售成立
购货方存货
销货方确认销售收入,结转销售成本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购货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
能够合理估计
不能合理估计
销售处理
销货方存货:“发出商品”
购货约定
购销双方就未来某一时日进行的商品交易所作的事先约定
尚未发生购货
销货方存货
尚未发生实际购货行为,不确认
实质重于形式
“发出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是指企业采用代销商品或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等方式进行销售而发出的产成品。收到货款才作销售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商品销售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
二、发出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对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二)发出商品如发生退回,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商品销售中,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