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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息服务资质初探.docx

上传人:63229029 2017/6/15 文件大小:1.46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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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金融信息服务资质初探金振朝有媒体报道,某在线金融产品导购和销售平台正式对外宣布已获得国内首张金融信息服务牌照,这也意味某金融超市已获得央行、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认可, 成为全国首家获得金融信息服务牌照的互联网金融公司。更为吸引眼球的是, 该报道还声称该平台获得的金融信息牌照,是由央行、银监会、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等多家政府机构核准颁发。该牌照获取难度相当大,目前全国范围内,获得此一资质牌照的只有该平台和另外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那么,究竟什么是金融信息牌照?如何能获得该牌照?颁发该牌照的机构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对此类问题,笔者进行了一些探寻。经了解,一般认为, 金融信息服务业是金融行业的核心成分与新生力量。其有三个大版块组合而成:金融资讯、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关于什么是金融信息服务资质,笔者未见到有关权威定义,也未见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笔者在 baidu 上输入金融信息服务资格证搜索,除了一些个人金融相关从业资格,亦未发现该种资质证书。(见图 1) 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法 2 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确实存在所谓的金融信息服务资质,并且该资质属于行政许可性质,则必然前提为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宜设定这类行政许可。笔者尚未见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出台规定诸如 P2P 网络借贷机构的设立必须具备金融信息服务资质。根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金融许可证制度自 1994 年开始实施,是以行政管理为核心的金融监管制度下建立起来的,该制度在一定时间内强化了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管理,也增强了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的意识。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该办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并未包括金融信息服务业。并且,该办法规定,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可见,金融许可证与所谓的金融信息服务资质无关。 2009 年4月,国务院新闻办、商务部、国家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