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黄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黄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黄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物业管理资质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 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 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 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费用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与监督, 制定屯溪中心城区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七条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等级管理。市、县(区) 价格主管部门会** 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行业平均成本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分等定级办法、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并定期调整和公布。等级收费标准二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黄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附表一。屯溪中心城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收费及住宅小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指导价标准附表二。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运行费、维修、维护费用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应纳入代收代交费用, 由物业管理企业单独列帐, 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单独建帐, 合理分摊。具体分摊方式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八条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 盈亏均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 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 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第九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应当约定前期物业管理的企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 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前期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收费标准, 参照物业服务等级和相应等级收费标准, 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在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予以明确,并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向购房者进行明示。双方约定不成的,按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审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服务等级和相应的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双方约定不成的, 按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别墅小区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收费标准, 由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合同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