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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案例【自然法的复兴】.docx

上传人:海洋里徜徉知识 2022/7/12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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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案例【自然法的复兴】
摘要:英国著名法理学家丹尼斯·劳埃德对于自然法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争论有过深入的研究,从自然法的最初兴起、繁荣到实证主义法学逐渐取代其历史地位,再到自然法学派思想被人们重新推崇。丹尼斯·


自然法案例【自然法的复兴】
摘要:英国著名法理学家丹尼斯·劳埃德对于自然法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争论有过深入的研究,从自然法的最初兴起、繁荣到实证主义法学逐渐取代其历史地位,再到自然法学派思想被人们重新推崇。丹尼斯·劳埃德对这一过程的梳理,从一个侧面展示了从古希腊以来的欧洲法理学思想发展历程,同时也表现了丹尼斯·劳埃德本人的法理学观点,通过对其学术观点的论证,可以对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两者进行比较,得出一个较为全面的结论。
关键词:自然法学;实证主义法学;法理学
一、自然法学之沿革
自然法的概念一直是学界所争论的话题,对于这一概念,有诸多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劳埃德在其著名学术专论《法理学》中提到了几个,如苏亚雷斯和格劳秀斯,他们的观点在于认为“自然法是上帝意志的产物,而且一定是他意志的产物,因为正是自然法本身即为理性之善。”①他们将上帝的意志作为自然法的来源,使得自然法成为人类所应当遵从的必然信条。而作为法律实证主义者的哈特则从生物学和心理学的角度,阐述了其对自然法的理解。劳埃德比较推崇的,是菲尼斯的观点,他认为对自然法的解读“是在对于之于人类乃不言自明的善的反思性把握的基础之上。”


笔者认为,在对自然法这一概念的定义上,存在着时空与意识形态的制约性。如果说要在历史长河中寻找到一个适合所有人与所有情况的定义,不啻为自寻烦恼。在一定历史时期具有特定的思想环境,而在这种环境中产生的对自然法的解读当然的会受到社会条件的影响。对于人性中“善”的把握,出于各自的理解会有不同的答案。如劳埃德在书中所说的,“诸如‘奴隶制是不正当的’或者‘杀戮是错误的’这类陈述,对于我们来说或许是不证自明的,但是,对于古希腊人和南北战争之前的美国南方人来说,将奴隶制接受为一种道德上具有正当性的制度,不存在任何问题。”这就说明了以纯粹的道德来作为自然法的基础是具有局限性的,走入了形而上学的悖论,同时就无法解释自然法的恒久正当性。
而作为比较容易被接受的一种观点,另一位英国法学家约翰·菲尼斯阐述了一个通情达理的人所应具有的基本之善,“万物有序,各秉其性……”②这一观点将自然法抽象于具体的年代,而是一种普世的人类共性理解。从而使得自然法达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
虽然自然法在人类发展历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在19世纪,特别是法律实证主义兴起之后进入到一个低潮期。随着工业革命的深入,科技的发达使得人们更加倾向于对法律对具体生活的规制作用上。主张法律与道德分离。自然法渐渐地远离了人们的视线。


二、实证主义法学的兴起与被质疑
19世纪上半叶自然科学的巨大发展,以及19世纪中期涌现出的对上述理念过于“形而上学”的批判,为社会科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