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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职业道德规范.pdf

上传人:小辰GG 2022/7/12 文件大小:27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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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职业道德规范.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仁爱救人,文明服务
药学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一定要有仁爱之心,同情、体贴患者疾苦,对患者、
服务对象极端负责,应做到不是亲人胜似亲人,无论在药品的科研还是生产实践
中,都应该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尊重患者、服确有正当合法的理由,执业药师不得拒绝为
患者调配处方、提供药品或药学服务。
第十二条 执业药师应当满足患者的用药咨询需求,提供专业、真实、准确、
全面的药学信息,不得在药学专业服务的项目、内容、费用等方面欺骗患者。
第四章 依法执业,质量第一
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恪守中国执业药师职业
道德准则,依法独立执业,认真履行职责,科学指导用药,确保药品质量和药学
服务质量,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适当。
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应当按规定进行注册,参加继续教育,并依法执行药学
服务业务。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应当在合法的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从事合法的药学
技术业务活动,不得在执业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性药品零售业务。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不得将自己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
证》、徽记、胸卡交于其他人或机构使用;不得在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只挂
名而不现场执业;不得同意或授意他人使用自己的名义向公众推销药品或提供药
学服务。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执业范围和执
业地区执业。暂时离开执业场所并没有其他执业药师替代时,应当有执业药师暂
时离开、暂停关键药学服务业务的告示。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应当了解药品的性质、功能与主治和适应证、作用机理、
不良反应、禁忌、药物相互作用、储藏条件及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 执业药师应当向患者准确解释药品说明书,注重对药品使用禁
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的解释说明,并详尽回答患者的用药疑问。
第二十条 执业药师应当客观地告知患者使用药品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不
得夸大药品的疗效,也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用药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
承诺。
第二十一条 执业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配、销售处方药,应对医师处方进
行审核,确认处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并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对处方不得擅自超越法律授权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使用禁忌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应当对患者正确使用处方药、选购和使用甲类非处方
药提供用药指导;对于患者提出的乙类非处方药选择、使用等问题,以及其他有
关药品和健康方面的问题,应当给予热情、耐心、准确、完整地解答。
第二十三条 对于病因不明或用药后可能掩盖病情、延误治疗或加重病情的
患者,执业药师应向其提出寻求医师诊断、治疗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对于儿童、孕妇、老人等特殊人群使用的药品,或者具有禁忌、
严重不良反应或服用不当可能影响疗效甚至危及患者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