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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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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苏州工业园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苏园管 [2005] 3 号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停车场管理,规范机动车辆停放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停车标志、标线和停车设施;
(二) 保障停车安全,设置完善的消防设施;
(三) 车辆停放整齐,并保持环境整洁;
(四) 公示物价部门核定的停车场收费标准;
(五) 使用统一的由税务部门监制的停车收费专用票据;
(六) 管理人员佩戴统一的服务标识。
道路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并不得擅自扩大占路面积和迁移道路停车场;鼓
励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库);停车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
公共停车场(库)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在停车场内停放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自觉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听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指挥;
(二) 登记停车,按规定缴纳停车费;
(三) 遵守停车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
(四) 在停车场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五) 不得在停车场内洗车、修车以及装卸货物。
第十四条 停车场必须用于停放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或改变其用途。
特殊情况确需占用停车场的,应报经园区城管局批准,原则上不得超过 3 个月。关闭停车场
或改变停车场用途的,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违反本规定的,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停车场(库)的用途。
第十五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对外开放的内部停车场的管理,适用本
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申请开设停车场由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受理,经规划、公安交警、城管等相关部门审批,各环节审核时间均为 3 个工作日;如属经营性停车场的,还须经园区物价部门审核后方可
实行收费服务。
申办停车场事项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停车场设置位置示意图、总平面图和停车位图;
(二)主要设备配置明细及设施情况说明;
(三)停车场地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工商名称核准通知书、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七条 停车场建设竣工后,申请者应再向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提出验收,经规划、公安交
警、城管、物价等部门实地查勘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