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纠纷案例
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黔法民初字第482号
原告陈思维 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纠纷案例
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黔法民初字第482号
原告陈思维,男,生于1980年11月14日,土家族,住(略)。
被告杨泽禄,男,生于1955年12月29日,汉族,住(略)。
原告陈思维与被告杨泽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30日受理,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贻独任审理,于2008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思维,被告杨泽禄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华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9月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并交了6万元定金,但后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房屋卖与他人。后经双方协议,由被告退还定金并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0万元,并于2008年3月30日前还清,但被告到期未还,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10万元本金及利息3840元和办证费用3500元。
被告辩称:10万元欠条是答辩人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双方实施的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因为承包人未按时完工,房屋未能在约定期间交给原告,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表示,不买此房了,要求退款。但因钱被他人挪借,未能归还。2008年元月原告及其妻子,还有一名姓杨的女律师到我家要求对此事作个了解。杨姓律师称,该6万元是定金,违约方应双倍返还,即12万元。后原告妻子就说只要10万元,而且不解决就不走。杨姓律师写了张10万元的欠条,我与妻子认为律师说的不会错,虽然不愿意,也只得违心的签了字,后来经过咨询才得知,支付的6万元不等同于定金,不应适用双倍返还。原告利用被告没有文化、经验,让被告对该6万元就是定金的重大误解,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因此该欠条应该予以撤销。办证的3500元钱未交给被告,因此,不应由被告返还。
4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欠条一张。
经质证,被告对欠条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购房合同一份。证明并未约定定金。
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均符合证据三性,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德明:2006年9月29日,原告陈思维与被告杨泽禄签订购房合同,约定由被告杨泽禄将其房屋的第四楼卖与原告,房屋竣工后交付。付款方式为订立合同时支付6万,房产证办好后,再支付5万元,总价11万元。
另查明:被告杨泽禄未能按约定时间交房,并将约定房屋卖与他人。事后,被告杨泽禄出具10万元欠条,并约定2008年3月30日前还款,以及到期未还,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
4
本院认为:原告陈思维与被告杨泽禄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