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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窗口工作总结(共12篇).docx

上传人:森森 2022/7/12 文件大小:4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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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窗口工作总结(共1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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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窗口工作总结(共12篇)
第1篇:伊宁市公安局“擦亮”户籍窗口
伊宁市公安局“擦亮”户籍窗口
用优质服务提高群众满意度
家住阿合买提江街的周先生正在吃午应的服务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业务量大的根据条件可设置电子触摸显示屏和排队叫号辅助设备。
第七条 室内醒目位置应悬挂“户口事项办理、审批机关和办理时限流程示意图”、“户籍窗口服务工作制度”、“收费项目公开栏”等,以方便群众浏览、监督。










第八条 户籍窗口应配备1-2名取得户籍管理岗位任职资格的在职、在编正式民警。户口协管员只能协助从事人口信息录入、户籍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严禁非执法主体的工作人员参与执法活动。
第九条 户籍民警应保持办公用品和工作环境的卫生、整洁,做好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的保养、维护,及时
2 排除故障,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三章 户籍窗口警务公开规范
第十条 户籍窗口应健全完善警务公开制度,对以下事项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一)户籍窗口正常上、下班时间。
(二)户籍窗口民警姓名、照片、警号、工作职责、联系电话和监督、投诉电话。
(三)各类户口、居民身份证受理的范围,以及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等。
(四)需要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事项的办理条件、权限、程序及时限。
(五)办理各类户口事项、证件的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六)其它需要告知的户籍管理事项。
第四章 户籍窗口服务制度规范
第十一条 户籍窗口接待和服务群众,必须坚持依法、公正、公开,便民、利民和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实行以下工作制度:










(一)首问负责制度。接待群众咨询、办理有关事项的
3 首位民警为首问负责人。首问负责人对属于职责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职责以外的事项,要向群众说明情况,并做好引导工作。
(二)办事回执制度。对群众申办的各类户口事项,凡手续齐全能当场办结的要当场办结;手续不全不能当场办结或需要上级机关审批的,要当场向群众填写《公安机关办事回执单》,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及办理时限,避免让群众跑第三趟。
(三)预约代办制度。对确实不便到派出所办理户籍业务的群众,由责任区民警代为办理,或根据预约时间主动开展上门服务活动。
(四)延时服务制度。对辖区人口多、工作量大的派出所,应适当延长工作日窗口服务时间,并在节假日固定时段开放户籍窗口。
(五)特事特办制度。因参军、升学、就业、紧急公务或商务活动等急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事项的,应随时办理。
(六)电话回访制度。户籍窗口要建立《业务办理登记簿》,主动登记留存前来办理户籍业务的群众电话,对不满意和提出意见建议的,以及不能一次办结的,逐个进行电话回访。
第五章 户籍窗口民警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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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户籍窗口民警要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规定着装上岗,做到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精神饱满,依法行政,服务热情。










第十三条 户籍窗口必须按时开放,工作时间不得随意空岗。遇有开会、学****上交或领取票据等离岗情况时,应在户籍窗口醒目位置张贴书面提示,写明离、空岗时限,取得群众的理解。
第十四条 户籍民警到岗后,应首先启动警务服务质量电子评价器和电视监控设备。当群众提出服务请求或提出办理事项时,应按键向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