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2015年2月)
第一章前言
第一条 目的
为促进足球运动的健康发展,维护足球比赛良好秩序,创造公平竞赛的环境,预防并处罚违背体育道德行为和球场暴力行为,保障运动员、官员、比赛
第十四条 仅适用于组织的处罚
以下处罚仅适用于组织:
(一)进行无观众的比赛。
(二)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
(三)禁止在某体育场(馆)比赛。
(四)减少转会名额。
(五)限制引进外籍运动员。
(六)取消比赛结果。
(七)比分作废。
(八)扣分。
(九)取消比赛资格。
(十)降级。
(十一)中国足球协会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十五条 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是对违规者的一种最轻处罚,如再次出现违规行为,将对违规者实施进一步纪律处罚。
第十六条 警告
警告是较轻的一种处罚,如再出现违规行为,将对违规者实施进一步纪律处罚。
第十七条 罚款
(一)罚款不应低于1000元人民币,不得高于1000000元人民币。
(二)罚款的缴纳时间期限和方式。罚款应由违规者于处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至中国足协指定账户,逾期未缴者将加重处罚(包括追加停赛、罚款等)。
(三)会员协会或俱乐部承担对其运动员和官员罚款的连带责任,即使被处罚者离开协会或俱乐部的,也不能免除该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退回奖项
(一)被要求退回奖项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退回比赛中获得的所有利益,尤其是奖金和象征物(奖牌、奖杯、锦旗等)。
(二)收到的奖金应全部返还(包括奖金所产生的孳息)。在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予以返还,逾期将追加罚款等处罚。
第十九条 警告(黄牌)
(一)黄牌警告是比赛过程中裁判员对运动员非严重性地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进行的警告(参见《足球竞赛规则》第12章)。
(二)同一场比赛中被出示两张黄牌者将被驱逐出场,同时,被罚者在下一场比赛自动停赛。导致红牌的两张黄牌警告即告撤销。
(三)因为比赛中断而导致的重新比赛中,此前在被中断的比赛中的黄牌警告将被自动取消。如果中断的比赛不再重新进行,造成比赛中断的球队的黄牌警告维持不变;如果两队都有责任,所有的黄牌警告都维持不变。
(四)按照《足球竞赛规则》的第12章规定,如果某运动员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体育道德,并因此被罚令出场(直接红牌),其先
前在同一场比赛中得到的黄牌警告维持不变。
第二十条 罚令出场(红牌)
(一)罚令出场是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罚令某人离开比赛场地及其周围区域,包括替补席。被罚令出场的人可以进入看台,除非罚令出场包括体育场区域。
(二)对运动员的罚令出场以出示红牌为表现形式。如果处罚依据的是《足球竞赛规则》中第12章规定的性质严重的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该红牌的性质为直接红牌;如果是累计两张黄牌,则是间接红牌。
(三)被罚出场的官员可以给替补席上替代他的人指导。但应保证不影响观众或不扰乱比赛秩序的正常进行。
(四)即使在被取消和/或中断的比赛中,被罚令出场也自然导致停止下一场比赛。纪律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延长停赛的期限。
第二十一条 停赛
(一)停赛是禁止参与下一场比赛或下一项赛事并(或)禁止进入比赛场地或周边地区。被停赛的运动员不得出现在上场运动员名单上,并不得进入替补席。
(二)停赛以比赛场次、天数或月的形式出现。除非另有规定,停赛时间不得超过36场比赛或36个月。
(三)如果停赛以比赛场次的形式来计,只有真正进行了的比赛才可以计入停赛场次。如果比赛被中断、取消或最终比赛被终止,只有在比赛的中断、取消或终止的情形不是由被停赛运动员所属的球队导致的情况下,被中断、取消或终止的场次方可计入停赛场次。
第二十二条 禁止进入运动员休息室和/或替补席
禁止进入运动员休息室和/或替补席是指限制或者禁止被处罚对象进入球队休息室和/或比赛场地周边地区,尤其是进入替补席权利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禁止进入体育场(馆)
禁止进入体育场(馆)指禁止被处罚对象进入一个或几个体育场(馆)的区域内。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是指禁止被处罚对象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比赛或其他)。
第二十五条 禁止转会
禁止转会是指被处罚对象在处罚有效期内不得进行转入或者转出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无观众比赛
无观众比赛是指要求会员协会和俱乐部的球队在没有观众的情况下进行某一场比赛。
第二十七条 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
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