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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农商银行营业网点管理规定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网点管理办法
(草案)
能的无人营业网点,但在商场、酒店、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内放置的仅提供取款、转账、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除外。自助银行的设立程序同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本行在商场、酒店、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内放置的仅提供取款、转账、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在实施前应向省联社报备。
第三章 营业网点的变更
第九条 营业网点的变更事项包括:名称变更,营业场所变更,营业场所临时变更,营业网点合并、升格、降格、临时停业等。
第十条 名称变更。指因法人主体发生变化或营业场所地址行政区划发生变化等原因,原营业场所不变但需要变更营业网点名称的行为。
本行营业网点名称中应标明“支行”、“分理处”、“自助银行”和“储蓄所”等机构性质的字样;名称应当符合唯一性和商誉保护原则。
第十一条 营业场所变更(迁址)。指因营业场所不符合安全防范要求、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出租方不愿续租、市政拆迁等原因需要转移营业场所的行为。
营业网点应当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十二条 营业场所临时变更。营业网点因房屋维修等原因临时变更营业场所6个月以内。
营业网点应在原住所、临时住所公告,并提前10日向当地银监部门报告,临时住所应符合公安、消防部门的相关要求。回迁原住所,机构应提前10日将公安、消防部门对回迁住所出具的安全、消防合格证明等材料报告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营业网点的升格。指因业务发展需要,提升网点业务范围的行为。储蓄所升格为分理处应当符合分理处设立条件,储蓄所、分理处升格为支行应当符合支行设立条件。
第十四条 营业网点的降格。指因受业务发展的限制,降低网点业务范围的行为。分支机构降格不需行政许可,但应事后报告决定机关。因分支机构降格导致的其他变更事项比照名称变更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营业网点的临时停业。营业网点连续停止营业时间3天以上6
个月以内为临时停业。经批准的临时停业期限届满或导致临时停业的原因消除的,临时停业机构应当复业,原申请人应在复业后5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遇特殊情况需延长临时停业期限的,应按前款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 营业网点的合并。指因业务量缩小、营业场所拆迁、修缮等原因需要两个或多个营业网点并账的行为。被合并网点视同为营业网点撤销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营业网点变更的程序。



,本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联社(办事处)报备。
第四章 营业网点的撤销
第十八条 营业网点撤销的条件。
,营业网点地址拆迁;



,服务作用减弱;

第十九条 营业网点撤销的程序。
,应按照上述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充分论证;


(各办事处);
(办事处)同意后,正式上报银监部门批准;
,拟文上报省联社申请综合业务网络变更;
,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等;

第二十条 营业网点撤销申报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五章 营业网点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营业网点管理应遵循一致性原则。即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设施合格证、消防安全设施合格证等证照一致。同时应做到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中的数量、名称、地址等与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一致。
第二十二条 营业网点设立、变更经银监部门批准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筹建完毕,并取得安全设施合格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然后持以上证明和房屋证明到银监部门申请、变更金融许可证,或撤销机构缴回金融许可证。取得金融许可证后,并凭该许可证及监管部门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或变更工商执照。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的营业网点必须在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对安全、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并报开业决定机关备案。办妥上述手续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三条 本行分为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