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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话语逆袭:今世中国的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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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律的“秩序”?它既包含了一个正式的法律规则体
(三)法律话语
法律话语,主假如以西方形式理性法为导向、以程序性正义为核心价值的话语体系。现代法律的本源包括两个方面:
“(1)必须从正面成立规范秩序;(2)在法律共同体内,人们必须相信规范秩序的正当性,即必须相信立法形式和执法形式的正确程序。”[2]在法律话语中,形式合理和实质合理之间的张力就表现在对法律的认可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
program)来实现,即所谓的“程序正义”。这样,法律始终拒绝把程序的价值复原为社会固有的道德、国家的实质性
权衡,也拒绝将实质正义置于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之上。[3]
从这个角度讲,法律话语实际上是凝练了一套始自近代西方自由主义政治和法律传统并在现代社会得以成熟的“法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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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ruleoflaw)的规范统称。因此,法律话语的合法性基础是,确定一种理性建构的、可预期的制度框架,以实现社会主体在经济、政治上的自由。
二、话语逆袭:法律社会学视域下的“关系错位”
过去有关中国法律实践的研究中,黄宗智是一个代表,他首
次提出了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法律运行在“表达”与“实践”
之间存在“错位”。③本文借用这种思路,用“话语逆袭”
来描绘道德话语、政治话语、法律话语在“官方表达”与“平时实践”之间的“关系错位”。
(一)应然关系:三种话语的表达排序
根据合法性基础和权威本源的不同,马克斯?韦伯区分了人类历史上的三种权威种类:第一种是法理型权威,人们对国家
拟订法产生崇奉,权威来自于“依律使权”;第二种是传统型权威,人们对某种悠久的历史文明产生崇奉,权威来自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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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传统”;第三种是魅力型权威,人们鉴于某个历史人物以及他所创制的道德规范和社会制度的超常性产生忠诚,权威来自于“领袖魅力”。④按照这一区分,道德话语对应
了“传统型权威”、政治话语对应了“魅力型权威”、法律话语对应了“法理型权威”。
同时,这三种权威内含的精神气质与主导的社会秩序形态是不同的:法理型权威鉴于国家拟订法、以明确指令的形式裁判纠葛,因此,法律话语主导的“法治”带有“守成性”的精神气质;传统型权威鉴于悠久的文化渊源、以对实质正义的追求解决纠葛,因此,道德话语主导的“礼治”带有“基础性”的精神气质;魅力型权威鉴于超常性手段获得权力、以破除成例的方式实现领袖及组织对社会的控制,因此,政治话语主导下的“权治”带有“革命性”的精神气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在中国的传统社会和建国后的社会主义新时期,现代意义的“法律话语”并没有出现,道德话语、政治
话语占有了支配性地位,整个社会分别以“礼治”和“权治”组成了稳定的秩序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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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观今世中国,“法律话语”以“移植”的方式进入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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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也成为所欲实现的、理想型的社会秩序形态,但道德话语、政治话语作为两种“传统型话语”并没有消失。正如甘阳所言,今世中国正是围绕着三条主线进行着社会改革:一条是以“市场”为中心延长出来的自由和权利,一条是毛泽东时代形成的同等和正义追求,另一条是着重人情乡情和家
庭关系的中国传统文化或许说儒家文化。[4]这三条主线对应的正是西方移植的法律话语、现代革命的政治话语以及中国
古代的道德话语,同时,三种话语的“时代融合”是理解今世中国的前提。从话语之于纠葛解决的功能上讲,法律话语代表了近代西方的“法治传统”,保障了生活共同体中的权
利—义务关系,是纠葛解决与秩序建构的“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