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卷烟商品营销员》之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
第三节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
一、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概念与种类
(一)烟草专卖准运证的概念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是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烟草专卖法》有关规定统一制定的,法定有权的机关签发的,合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证明文书。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是对烟草专卖品运输环节实行专卖管理的一种主要手段,同时也是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关键环节。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证明文书,是区分合法与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依据。1984年9月,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烟草专卖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实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制度。
(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种类
(1)“准”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是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受国家局委托办理准运证的各级烟草专卖局,以国家烟草专卖局的名义开具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准运证明。
(2)“运”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是烟草专卖品的调入,或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效的准运证明,或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开具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准运证明。
(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规格样式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交承运单位或个人,第三联为随货同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编号为八位数,其中前两位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后六位数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编码号。签发单位盖章栏应使用“×××烟草专卖局准运证专用章。”
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开具
(一)开具的权限
省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含省局)是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机关,特殊情况下,国家烟草专卖局可以授权其派出机构签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以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代签。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使用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
(二)申办条件及准运证开具的要求
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必须严格审批制度,由签发机关的经办部门负责审查,符合条件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专人负责办理。申办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调出方和调入方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的经营单位;
②申请运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
③申办人应当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④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以及其他应当具有的证明材料原件。
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申办人,应当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
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以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中储存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信息等为基本依据。
对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交付申请人。如果遇到计算机故障、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经主管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负责人的批准后,可以自收到办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完毕,并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交付申请人。
(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开具
1.“准”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开具
(1)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具“准”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形
①需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调剂的烟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