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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与税法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的财税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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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与税法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的财税处理.doc

上传人:卢卡斯6687 2022/7/13 文件大小:1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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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与税法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的财税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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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准则与税法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的财税处理
   【摘要】随着 企业 会计 准则的深入贯彻实施,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安全生产费的处理规定几度变迁。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的处理做出了新的解释,本文就安全生产费的会准则与税法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的财税处理
   【摘要】随着 企业 会计 准则的深入贯彻实施,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安全生产费的处理规定几度变迁。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的处理做出了新的解释,本文就安全生产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做一分析。    【关键词】安全生产费;准则解释;税法扣除      安全生产费用,根据财企〔2006〕478号文件规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 交通 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 经济 组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的深入贯彻实施和扩大实施范围,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近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8号),其中第三条涉及“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做出了新的解释,能够较好地解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的实际问题。      一、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管理规定沿革      2004年5月,财政部、国家 发展 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财建119号文,要求煤矿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财建180号文,***生产企业按照年度销售收入提取,列入成本,专门用于安全生产投入;2006年12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又联合下发财企478号文,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煤炭开采企业和***生产企业不执行此规定。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第十条规定:煤炭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时,应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 计算 的提取金额,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科目。同时又规定,费用性支出直接冲减安全费余额;形成资产的,在转资时一次性提足折旧。   为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相衔接,《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又对安全生产费的处理做出了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再从成本中列支,而是做为利润分配的一种形式。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则对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做出了最新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