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醉驾”入刑探析
李罡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民众对于“酒驾”事故的愤怒终于得到了一些安抚。“酒驾”入刑意味着“酒驾”的法律后果不再仅限于行政处罚了,而是上升为强制力更加严苛的刑事处罚,民众已经隐约可以看到“酒驾”行为安机关刑事拘留,这一事件使得民众对“醉驾入刑”的积极评价达到了一个高潮,高晓松的拘留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民众在目前社会矛盾不断激化的时期体会到了一丝慰藉。
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即,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而且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张军的观点犹如一桶冰水浇在民众日益高涨的热情上,从而引发了整个社会的激烈讨论,而舆论对于张军的观点持批判态度的占百分之九十以上,民众普遍担忧最高法院的这一表态会使醉驾的治理功亏一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成为某些特权阶级逃避惩罚的工具。一名网友甚至创作了一副“对联”,表达对张军“醉驾并非一律入刑”讲话的担忧,“上联:皮筋法律,因人而异能伸能缩;下联:醉酒驾车,不出事故想开就开”。
5月17日,公安部表示,在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公安部门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最高法院与公安部这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彻底点燃了民众对“醉驾是否一律入刑”的讨论热情,也使得这一争议达到一个新的高潮。
目前这场激烈异常的大讨论仍在继续,其核心议题就是“醉驾是否一律入刑”。民众对这一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疑虑:第一,最高院是否有权对“醉驾入刑”进行解释?第二,“醉驾并非一律入刑”是不是会给某些特权阶层留下法律漏洞?第三,最高院在下发给各省高级法院的通知中表明,如果上报的醉驾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案件的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这是否意味着“抓了还能放”?第四,最高院与公安部的表态看似截然不同,这会不会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
面对上述疑虑,笔者认为,首先,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这表明最高院具有解释“醉驾入刑”的权力,而且在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之前,最高法就曾出台多部司法解释,对其中的具体条款作出解释或规定其适用原则。其次,“醉驾并非一律入刑”并不存在“留口子”的问题。张军的观点是为了提醒法官办案时注意罪刑法定原则的应用,尤其是在目前舆论对醉驾一律喊打的情势下,不能忽略法律本身的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已通知各省高院将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的第一、二起案件上报,最高院将在审查后发布醉驾指导性案例作为审判醉驾的参照,确保准确适用刑罚手段依法惩治醉驾犯罪。因此,醉驾指导性案例作为审判醉驾的参照发布后,完全可以保证司法公正,不会存在给某些特权阶层“留口子”。再次,民众担心的“抓了还能放”与最高院通知中所表述的变更强制措施并不相同。最高院通知中的变更强制措施是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同时第五十八条规定: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因此,变更强制措施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且即使变更了强制措施,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是不中断的,如果查清犯罪事实,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则立即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改为收监执行。所以变更强制措施并不代表着嫌疑人可以由刑事拘留变为无罪释放,一切案件必经程序还是会继续。民众所理解的“抓了还可以放”是指不经司法程序直接释放,与变更强制措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最后,最高院与公安部的表态看似矛盾,其实不然。因为他们代表的是案件的不同阶段,公安部门在查处醉驾时,对于酒精含量高于80毫克的驾驶人一律采取强制措施,并刑事立案,这是公安机关执行刑法修正案(八)的职责所在,而一旦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查明事实后,交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院在查清案件情节后,可能会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即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在经过审理后,也有可能做出免于刑事处罚的裁定或无罪判决。因此,公安机关对醉驾一律刑事立案,但是立案后并不会都入刑,公安机关的“刑”是指刑事立案,最高院的“刑”是指刑事处罚,二者所针对的是法律适用的不同阶段,也就不会存在法律适用混乱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