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辽宁省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和《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辖区内安全阀校验机构的核准工作。安全阀校验机构是指受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委托从事相应安全阀校验工作的单位。第三条核准工作分为首次核准、换证核准和增项核准。第四条核准项目分为 FD1 和 FD2 。其中 FD1 项目的校验范围为整定压力等于或者大于 10MPa 的安全阀; FD2 项目的校验范围为整定压力小于 10MPa 的安全阀。第五条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省范围内安全阀校验机构的受理、审批和发证工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辖区内从事本单位安全阀自校验工作的条件确认。第六条从事安全阀校验机构鉴定评审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公布。第七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安全阀校验) (以下简称《核准证》)有效期为 4 年。第二章核准条件第八条申请核准的安全阀校验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2 (一)具有营业执照。(二)注册资金不低于 100 万元。(三) 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特种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四)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可以兼任) 应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取得Ⅱ级安全阀维修人员资格证, 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3 年以上, 熟悉特种设备法规标准, 熟练掌握安全阀校验技术,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技术能力。(五)申请 FD1 项目,至少具有 10名安全阀维修人员。其中Ⅱ级安全阀维修人员 4名,Ⅰ级安全阀维修人员 6名; 申请 FD2 项目, 至少具有 3名安全阀维修人员。其中Ⅱ级安全阀维修人员 1名, Ⅰ级安全阀维修人员 2 名。(六) 配备一定数量经过专业培训且与校验工作相适应的辅助人员。(七) 安全阀校验机构的校验装置、仪器设备和厂房场地等条件满足本细则附件 1 要求,且与校验工作量相适应。(八)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现行有效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图书资料。(九) 安全阀校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规定,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实施、保持并且持续改进与其校验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对安全阀校验过程实施质量控制,并形成质量体系文件。第九条从事本单位安全阀自校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自校 3 验单位) ,其资源条件应满足第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和九款规定。自校验单位应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其条件确认后报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方可开展本单位安全阀校验工作。第三章核准程序第十条核准程序分为申请、受理、试校验、鉴定评审、审核、批准和发证。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应填写《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 2) ,向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核准申请;自校验单位应填写《安全阀自校验资格确认申请书》( 见附件 3), 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自校验资格确认申请。第十二条申请单位提出核准或资格确认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 《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申请书》或《安全阀自校验资格确认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本); (二)单位概况;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现有核准证书(复印件,指增项或换证核准); (六)质量管理手册及程序文件目录; 上述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第十三条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 将三份申请书返 4 回申请单位(一份交鉴定评审机构,一份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一份申请单位留存) ,另一份申请书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存档。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申请单位,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申请书上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格式见附件 4)。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1 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由于申请单位原因, 12 个月内未能完成核准工作的, 本次受理无效,若继续申请核准应重新提出申请。第十四条对首次或者增项核准的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所受理的核准项目进行试校验工作,试校验工作要求如下: (一)试校验期限一般不超过 6 个月; (二)试校验安全阀与申请核准项目相对应(含在线校验); (三)每类核准项目,试校验安全阀数量各不少于 5 只。(四) 试校验工作应当在监督指导单位( 具有相应安全阀校验项目的综合检验机构和安全阀校验机构) 的监督指导下进行。监督指导单位应对申请单位的校验能力进行确认。申请单位所出具的试校验报告, 应有在现场进行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