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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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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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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2.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2010 年9月 29 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8 号《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NO : SC091822 ) 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10 年9月 29 日修订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10 年 11 月1 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 年9月 29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或者工作部门对所属工作机构和下级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下列行政行为: (一)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 (二)作出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 1 、行政处罚; 2 、行政强制; 3 、检查、抽查、检测、检验、检疫; 4 、行政征收、行政征用; 5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登记; 6 、行政给付; 7 、行政裁决;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和监督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法履行职责。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控告和投诉。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畅通反映渠道, 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控告和投诉提供便利。第二章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 具体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是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其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实施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第九条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由本系统上级主管机关和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共同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生争议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裁决。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依照本条例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二) 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三)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监督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五)审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六)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 (七)纠正违法、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八)协调处理行政机关之间在行政执法中产生的争议; (九)组织、指导、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十)办理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行政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