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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签订劳动合同陷阱.docx

上传人:杏杏铺 2022/7/14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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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签订劳动合同陷阱.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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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签订劳动合同陷阱
常见签订劳动合同陷阱
格式化劳动合同中的填充内容,是劳资双方须要特殊重视的重要劳动权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须要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在审查张某工作是否能够达到公司要求这个重要事实时,却发觉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张某工作内容的约定是“达到甲方要求”,而什么是甲方要求则没有予以明确。
法官提示:格式化劳动合同中的填充内容,是劳资双方须要特殊重视的重要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书面劳动合同须要通过劳资双方就内容进行具体约定,才能起到规范用工、定分止争的作用。
陷阱三:由劳动者担当违约金不随意事前约定
李某与某公司签订为期五年的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为李某办理了户口进京手续,同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北京户口)》。该补充协议约定,原劳动合同已经执行满一年的,依据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日距劳动合同约定的到期日的年限,由李某根据每年8000元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最终,该约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
法官提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了专项培训、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之下,可以约定劳动者担当违约金,此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担当违约金。
陷阱四:竞业限制过于泛滥
郑某入职某公司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在合同期满离开公司后三年内不得在与公司生产同类产品的公司任职,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未就补偿数额进行约定。因为郑某已经遵守了竞业限制规定,最终法院根据郑某离职前工资标准的50%酌情确定了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










法官提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通常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该案中郑某的岗位是驾驶员,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但因为其已经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陷阱五:利用关联公司规避经济补偿责任
陈某自入职B公司后,B公司始终以A公司名义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A公司的经理系B公司法定代表人,后B公司于2022年1月注销。陈某主见其在2022年8月至9月B公司办理注销期间,被派往A公司工作。A公司则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示:由于关联公司不能在劳动法律关系中被视为同一用人单位,一些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具有关联关系的不同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工作年限中断,最终会影响到经济补偿金的数额。面对用人单位这样的规避行为,法官在证据方面能够确认公司之间具有关联关系,都会连续计算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为劳动者争取更多的补偿利益。
陷阱六:滥用劳务派遣,躲避用工主体义务
苑某原是某单位下岗职工,2003年9月9日到B公司工作。202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