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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信访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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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北省信访条例
(1995年7月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8日公布 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活动的控告、检举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进行调查、提出建议、参加有关会议和阅读有关文件的权力;遇有危害国家利益,危及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先行处理,事后及时报告。
    第四章 受理范围
    第十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访工作,并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及颁布的地方性法规、通过的决议、决定的批评和建议;
    (二)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批评、建议和申诉;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等行政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委员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和建议以及对上述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五)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六)接受信访人法律、法规询问;
    (七)应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方面的批评和建议;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批评和建议;
    (三)对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等行政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的申诉和意见;
    (五)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六)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七)应由人民政府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二)对本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和下一级人民法院负责人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依法由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告诉、上诉和申诉;
    (四)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五)应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二)对本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和下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依法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四)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检察院、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五)应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五章 办理规则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事项一般由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受理。
    (一)对不属于本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从接到之日起5日内移送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
    (二)对越过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的走访,属于重大、特殊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或者单位应当直接受理;属于一般信访事项,应当向信访人指明受理的机关或者单位。
    (三)对涉及几个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受理机关、单位应当主动和有关机关、单位协商办理,或者向上级机关、单位报告,由上级机关、单位指定办理。
    (四)原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已合并的,其信访事项由合并后的机关或者单位受理;原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撤销的,其信访事项由被撤销机关或者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直接受理或者指定单位受理。
    (五)各级国家机关接受信访事项必须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信访事项的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完毕;情况比较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办理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书面答复信访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对涉及群体利益的信访事项,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应当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