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资料)大学无形资产管理方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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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大学无形资产管理方法(暂行)?的通知
山大资字〔2023〕34号
各校区管委会,威海分校,各院部,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山东大学无形资产管理软件等,依法界定学校为著作权人,学校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
〔四〕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是指学校作为创造人,由学校独有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资料、技能、知识等;
〔五〕土地使用权:学校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视为学校的无形资产。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无偿划拨的,专门用于与教育事业活动有关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
〔六〕特许经营权:是指学校所属经济实体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依法取得使用他人商标、专利技术的权利;
〔七〕商誉:是指学校由于具有较高的社会信誉,或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使得学校的冠名权具有为使用者带来较多经济利益的能力。
第十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按以下规定计价: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总支出计价。总支出包括所付的价款、聘请律师的费用及其他有关的支出;
〔二〕以出让方式单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计价,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相关支出确定;
〔三〕作为整批资产中的一局部取得且独立发挥作用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所取得各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将总支出按比例分配确定;
〔四〕学校自创并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以及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
〔五〕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其公允价值确定;
〔六〕盘盈的无形资产,按现行价值计价;
〔七〕其他形式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
无形资产一般在发生自行开发、购置、受让、转让、对外投资等行为并经过法定机构评估后,才能计价。
第四章 无形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 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无形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提交使用申请。申请应注明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以及使用的资产、期限等。
第十六条 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对使用申请进行查证,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校长审批。必要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持审批后的申请书与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签订使用协议,双方就使用的具体事宜进行约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没有通过审批的那么发还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由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无形资产使用的收费标准。必要时应请有关机构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对使用学校校名〔含简称、字样〕、校徽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审查其资格、资信;用于经营或对外效劳的,要签订合同,合理取费,定期检查。对损害学校权益的,应及时收回。
第二十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发生产权纠纷,应按规定程序予以调解,或请求有关部门予以仲裁。
第二十一条 建立无形资产使用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的无形资产及时合理调配,充分提高利用率,盘活存量,发挥其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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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无形资产增加
第二十二条 无形资产增加主要是自创、购置、受赠、受让、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无形资产的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二十三条 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学校事业开展规划,经过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防止重复、盲目引进。
第二十四条 自行开发或研制的工程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学校的所有者地位。
第二十五条 涉及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不增加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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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无形资产清查与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无形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年度末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对盘盈、盘亏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定期对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进行检查。如发现以下情况,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重新评估并在相应帐簿中登记,且在无形资产的报告中予以披露: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它新技术等替代,为学校创造效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有充足的理由确信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大幅下跌,且不会恢复;
〔三〕其它足以说明该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根据多方面分析论证,认为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时,学校应按规定的程序将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予以注销。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它新技术等替代,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二〕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