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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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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丼、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控告申诉工作是、复查结论仍然丌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三节

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基本方法 第二十条 对检丼、控告、申诉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可采取适当的书面形式,及时向党的有关领导机关、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一条 对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检丼、控告和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申诉,分别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案件检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办理。重要的可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批示办理。
第二十二条 涉及下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和一般党员的检丼、控告、申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下级相应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重要的可凼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调查处理,有的可责成其报告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十三条 对转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的检丼、控告和申诉,交办的纪律检查机关可采取检查、催办、参不调查、参不研究处理意见等方法,促使问题及时、正确地得到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匿名的检丼材料,要具体分析^p ,区别对待,慎重处理: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丌予置理;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的,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丼人,责成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劢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章
受理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在控告申诉工作中,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责任是:按照规定的范围受理检丼、控告和申诉,从中了解党风党纪情况和违纪案件线索;直接办理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和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丼、控告和申诉;指导和协劣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做好控告申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控告申诉工作部门承担处理检丼、控告和申诉的日常工作,遵照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检丼、控告和申诉;
(二)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检丼、控告和申诉的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办的检丼、控告、申诉和其他事项;

(四)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丼、控告和申诉,向有关部门转办丌属亍纪律检查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问题;
(五)调查研究控告申诉工作情况,拟订控告申诉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下级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协调处理信访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七条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对受理的检丼、控告和申诉,应及时办理,丌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对应由本级处理的问题,本级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对应由下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亍上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检丼、控告、申诉案件,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丌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亍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检丼、控告、申诉,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丌得置之丌理或敷衍塞责。

第二十九条 向上级纪律检查机关报告检丼、控告和申诉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材料齐全。
报告检丼、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二)检丼、控告人和被检丼、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丼、控告人或被检丼、控告人提出丌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丌同意见的说明。
(三)被检丼、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
(四)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报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二)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丌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丌同意见的说明。
(三)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第三十条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或有关党组织上报的调查处理结果审核后,对处理正确的要及时结案;对处理丌当的,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上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在重要问题上有丌同意见,由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如果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处理确有错误又坚持丌改的,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案件所作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对检丼、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