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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mh900965 2017/6/19 文件大小:4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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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分类名称标准公布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效力状况有效公布日期 2000-12-19 施行日期 2000-12-19 失效日期-- ( 2000 年 12月 19 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 59 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促进技术进步, 提高产品质量,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经营性服务及进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促进标�准化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作用。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 并推�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制度;推广普及农业标准化工作,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的进�程。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全省标准化工作, �负责组织制定和发布地方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标准化工作,负责对辖区内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六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 应当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有关工业产品、农产品的安全、卫生的标准; (二)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标准; (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服务质量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标准的其他标准。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制定地方标准的具体项目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七条地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 组织制定, 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农业标准规范,在本�辖区内推荐执行。法律、法规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八条地方标准的复审、修订、出版、发行等, 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对已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第十条对已有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鼓励企业积极�采用。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其主要性能指标或技术指标一般不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企业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或技术指标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的,应当在产品标识或使用说明书中明示。第十一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 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交货的依据。企业产品标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准内容完善,技术指标应能反映产品主要特征; (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技术内容合理并且能够实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指导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第十二条企业产品标准在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除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