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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mh900965 2017/6/19 文件大小:4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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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拆迁管理处关于修改并重新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索引号: 110016/ZK-2008-000853 公开责任部门拆迁管理处信息名称关于修改并重新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公开日期 2008-03-01 关键词修改房屋拆迁管理通知公开类别主动公开文号京国土房管拆[2003]777 号载体类型纸质记录形式文本信息有效性有效公开形式网站公开内容概述对原《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重新印发执行。备注公开日期: 2008-03-01 京国土房管拆〔 2003 〕 777 号关于修改并重新印发《<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各拆迁单位: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 87 号) ,结合本市房屋拆迁和《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令第 124 号) 的施行等情况, 我局对 200 1 年 11月 26 日印发的《<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拆字【 2001 】 1188 号)作了修改,现予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 年 11月 26 日印发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拆字【 2001 】 1188 号) 同时废止。本通知发布施行之前已由区县国土房管局发布拆迁公告的项目,不适用本通知。二○○三年九月十日附件: 1、《<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实施意见》《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一、暂停办理有关事项 1. 【拆迁范围的确定】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 87 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拆迁范围由区、县国土房管局按照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范围确定; 建设单位在原使用土地范围内实施拆迁的, 拆迁范围按照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范围确定。 2. 【暂停事项申请】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以向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暂停办理事项申请书、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 3. 【暂停事项通知和公告】区、县国土房管局收到用地单位暂停办理事项申请后,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审查批准后,应当在 7个工作日内就暂停事项书面通知当地规划、建设、工商、地税等部门,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通知和公示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事项、暂停期限等内容。 4. 【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示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 1 年。用地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 应当提前 30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并说明需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拟采取的措施。延长的期限不超过 1年。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期申请后, 应当将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书面通知当地规划、建设、工商、税务等部门, 并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区县国土房管局的审查和通知时限按照本实施意见第 3 条规定执行。除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或者其他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的以外,暂停期限满 20 日后,区县国土房管局方可发布拆迁公告。二、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