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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选举完善之管窥(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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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选举完善之管窥(1).doc

上传人:apanghuang7 2017/6/20 文件大小:7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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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1 村委会选举完善之管窥(1) 今年 3 月以来,广西农村正依法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总体来看, 绝大部分地方都能有法必依, 规范程序, 违法必究, 不打折扣, 已顺利完成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但在具体运作过程中, 也有个别地方学法不到位, 认识不统一, 要么不严格依法选举, 规范程序; 要么以原本就不依法规范的老办法、老规定、老经验来解决现行法律法规已规范的新情况、新问题, 甚至有法不依, 违法不究, 以言代法, 自行其是。这些虽是局部的、极个别的现象, 且大多都能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整改纠正, 但值得我们特别关注, 以期在今后三年一度换届选举中未雨绸缪, 防范未然, 不断完善选举规范,提高选举质量。一、选举规范缺位,亟待进一步修订、完善选举规章。现如今,从国家和省、市、自治区而言,有关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法律法规均已出台实施, 但因这些法律法规相对于一地一村而言都属原则***, 且大多原则性多灵活性少、法理性强操作性差、普遍性多针对性少,刚性有余而弹性不足, 相对于数万个甚至几十万个千差万别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具 2 体运作而言不可能也没必要对号入座。为此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虽集思广益并历 6 年之艰辛编写出数 10 万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以期对各地司法实践有所帮助,但因“规程”非法非规,一旦与规范不一的各地法规相佐,往往流于“仅供参考”。类似窘境在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指导各地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也同样“指导而已”, 悉听还得尊法。这就引发了从立法意图到司法实践的一大反思, 在国家***的框架内, 作为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 是否应有更适合本(各) 村特点又切实可行的选举办法?如果回答是肯定的, 村级的选举办法是否应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并由哪一级制定?毫无疑问, 万村一法不仅难以适合各村村情, 也无法充分体现村民自治精髓。从另一个角度看, 允许各个自治组织有个包括选举办法在内的自治办法, 似也在情理之中。要从根本上解决配套法规的“缺位”问题, 一方面固然需要各省、市、自治区不断修改完善省级选举办法, 尤其像广西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选举办法合二为一似的省区,有必要再配套出台一个省级“实施细则”之类对诸如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缺额如何递补、能否禁设流动票箱、是否允许“海选”、如何依法对待“超生”等违反政策而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候选人、是否坚持”双过半”确认选举有效和当选、另行选举的程序规范、各种职位的得票数是 3 否可以“相加”或“下加”、如何追究选举机构不作为、如何确认选举举报、申诉、上访时限及终审权、选举工作人员违法责任追究和救济之道程序、贿选的界定与惩处等共性问题进一步规范。另一方面,因县、乡两级均无立法权,而一般规范性“土政策”又缺乏力度且难以应对法律缺位, 可以考虑按照村民自治原则, 由各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本届实际, 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由村民会议制定实施具体的换届选举办法,赋予村民自治有一个小小的立“法”空间,以此进一步完善村级民主选举制度。事实上,广西今年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就是通过这种做法来规范 14000 多个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首先是为便于指导规范整个换届选举工作, 我根据有关法律和一些试点的做法,草拟了一份村一级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样板) 给先行换届选举的武鸣县指导各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