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拆迁裁决程序, 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和监督拆迁裁决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主城区内, 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池州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工作。各县、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工作。第四条裁决房屋拆迁纠纷, 要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第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纠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本规定中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为裁决当事人。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拆迁裁决范围: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的; 四被拆迁房屋已灭失的,但在拆迁期间因不可抗力致使房屋灭失的除外; 五拆迁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的; 六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的; 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七条申请裁决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申请和事实依据。第八条申请裁决应提交裁决申请书。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达不成协议的主要原因,申请裁决的请求等主要事项。第九条拆迁人申请裁决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情况资料; 四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安置房的情况材料, 属于期房安置的还应提供临时过渡周转房屋的情况材料; 五房屋拆迁估价报告书; 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补偿安置事宜协商3次以上谈话笔录;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协商的,拆迁人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条被拆迁人申请裁决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包括房屋共有权证或者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证;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前,应当进行听证。第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 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 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需要当场补正的, 应当当场补正。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 需要补充资料的, 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第十三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组织当事人调解, 调解必须充分听取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