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公务卡管理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公务卡结算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预算单位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公务卡管理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公务卡结算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预算单位授权支付业务,方便干部职工公务开支,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呼和浩特中心分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库〔2007〕973号)的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结算适用范围:厅机关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支付的办公用品、差旅费、招待费、公务车维修等小额零星商品服务支出。
第三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经处室领导与办公室领导批准,财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办理现金报账:
1、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2、确需用现金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的费用;
3、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
4、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5、干部、职工差旅补助、计划生育奖等;
第四条 厅机关确定的开卡银行为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所在银行。
第五条 公务卡的开设由厅机关统一组织本单位在编、在册、借调的工作人员,按照“职工申请并签订领用合约、单位财务部门确认、银行办理”的流程向发卡行申办。厅机关不对公务卡的开设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2至5万元。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向发卡行申请增加信用额度。
第七条 公务卡提现视同个人消费,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八条 持卡人刷卡公务消费后,应在透支免息期(25至56天)的前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填写费用报销单,单内附上消费交易凭条和合规的发票凭证,按厅财务管理规定由领导审批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审核报销。超过规定时间不报销产生的罚息,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公务卡消费行为,在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财务部门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对公务卡公务消费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有权全部或部分不予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十条 财务部门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内,收到消费信息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及还款手续。在免息到账日3日内通过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账户划款。
第十一条 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二条 持卡人必须坚持银行信用规定,违反信用原则厅机关财务及时收回公务卡,造成经济损失由个人负责并追究其责任。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