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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保险合同
内容提要
保险合同的特征及形式
保险合同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
保险合同的变更及终止
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
学****目标
理解保险合同的基本特征
了解保险合同的形式
明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掌握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区分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了解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
重点
难点
通过学****你应该能够:
300万信诚大案引发保单漏洞之争
一、案情介绍
2001年10月5日,谢某听了新诚的保险代理人黄某介绍后,与信诚保险公司签署了《信诚人寿(投资连接)保险投保书,指定其母作为自己的保险受益人。主合同保险金额100万元,附加合同(共附加5项)的其中1项为“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200万元。
2001年10月6日信诚向谢某提交了盖有其总经理印章的《信诚运筹建议书》,谢某按信诚的要求及该建议书的规定,缴纳了首期保险费共计11944元。信诚随即安排谢某在当月17日进行体检。10月17日下午,谢某在信诚指定的医院完成了体检。
2001年10月18日凌晨1时许,谢某与另外三名朋友在某酒楼吃夜宵时,不幸被歹徒刺死。行凶歹徒翌日早上被抓获。
2001年11月13日谢母向信诚方面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
2002年1月14日信诚及相关再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在理赔答复中称,根据主合同,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同时信诚认为事故发生时其尚未同意承保(未开出保单),故拒绝赔付附加合同的保险金200万元。
2002年1月15日谢母拿到信诚声称按“通融赔付”支付的100万元。
2002年7月16日谢母将此案诉至天河法院,请求判决信诚支付“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200万元,以及延迟理赔上述金额所致的利息。
2003年5月20日,这起理赔案悬念在广州天河区法院揭晓,法院一审判决信诚赔付受益人(投保人之母)附加合同的保险金200万元及利息。
第一节保险合同特征与种类
一、保险合同及其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二)保险合同具有的一般法律特征
(三)保险合同特有的法律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法》第9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一般属性
1、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
2、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3、必须是合法的协议。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简称“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   民事行为能力
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