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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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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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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transmission device)
设置在联网用户端,通过报警传输网络与监控中心进行信息传输的装置。
报警受理系统 (Alarm receiving and handling system)
设置在监控中心,接收、处理联网用户按规定协议发送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
状态信息,并能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发送火灾报警信息的系统。
信息查询系统 (Information inquiry system)
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信息查询的系统。
用户服务系统 (User service system )
为联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系统。
3 基本规定
远程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级及以上城市应设置一个或多个远程监控系统,并且单个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数
量不宜大于 5000 个;
2 县级城市宜设置远程监控系统,或与地级及以上城市远程监控系统合用;
远程监控系统的监控中心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为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的火警信息终端提供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
2 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及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查
询;
3 为联网用户提供自身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查询和消防安全管理
信息服务。
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应列为系统的联网用户;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
位,宜列为系统的联网用户;
2 联网用户应按附录 A 的内容将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实时发送至监控中心;
3联网用户应按附录 B 的内容将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发送至监控中心。发生变化的消防安全管
理信息应在 3 日内发送至监控中心,消防设施定期检查信息和防火巡查信息应在当日内发送
至监控中心。


4 系统设计
一般规定

监控中心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中,并宜设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位;监控
中心周围不应布置电磁场干扰较强或其他影响监控中心正常工作的设备用房。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设置在联网用户的消防控制室内。联网用户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时,用户
信息传输装置宜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容量和监控中心的通信传输信道容量、信息存储能力等,应
留有一定的余量。
远程监控系统使用的设备、材料及配件应选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场准市 入制度的产
品。
远程监控系统的通信协议和数据格式等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要求。
系统功能和性能要求
远程监控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接收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传送经确认
的火灾报警信息;
2 接收联网用户发送的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3 具有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查询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及
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的功能;
4 具有为联网用户提供自身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查询和消防安全
管理信息服务等功能;
5 能根据联网用户发送的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进行数据实时更新。
远程监控系统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控中心应能同时接收和处理不少于 3 个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
2 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获取火灾报警信息到监控中心接收显示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 20s;
3 监控中心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转发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的时间
不应大于 3s;
4 监控中心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之间通信巡检周期不应大于 2h,并能够动态设置巡检方式
和时间;
5
监控中心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等记录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