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对部门决算草案审签需明确的几个问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 审计机关将对部门决算草案进行审签。目前此项工作正在局部范围试点。笔者在试点工作中, 发现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以便今后规范部门决算草案的审签工作。 1 .审签结果的表达形式和法律效力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对部门决算草案进行审签, 是对部门预算执行结果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是一种法定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试点工作中, 审签结果的表达有两种方式: 一种方式是根据《审计法》规定, 对审签内容作出评价, 重点是对部门决算草案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评价, 发表审计意见, 提出加强预算管理的建议,出具审签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 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 审签) 决定书。这种方式广大审计人员较熟悉也便于操作。审签意见书对被审计单位来说可以采纳,也可以部分采纳, 也可以不采纳。审计( 南签) 决定书赋有法律强制执行力,被审计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另 2 一种方式是只出具决算草案审签意见书, 由审计长( 厅局长) 签署意见, 并加盖审计机关公章。这种方式简便易行, 但因审签意见书不具备法律强制执行力, 导致被审计单位该纠正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纠正,该调整决算报表而得不到及时调整, 审签就失去了意义。况且在我国目前财经秩序还比较混乱的情况下, 单凭审签意见书是无法达到对会计资料“打假治乱”之目的。有些同志认为可将对被审计单位处理、处罚决定也放入审签意见书, 但这种做法不符合《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要求。应以何种形式表达, 才能既符合实际又便于操作, 我认为采用第一种方式较为合适。 2 .被审计单位对审结结果不服该如何处理审签结果不论采取上文的第一种或第二种以及其他方式表达, 都会遇到被审计单位对审签结果表示不服的问题。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 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审计署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 应当先向审计署申请复议。”如果是以审计( 审签) 决定书下达的, 行政复议的程序比较明确; 如果是只出具审签意见书, 被审计单位对意见书表示不服该怎么办, 《审计法实施条例》没有具体规定, 被审计单位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 3 款“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此, 本人认为对这种重要内容应在“部门决算草案审签暂行办法”中予以明确。 3 .开展审计审签的程序审计审签是否也要开展审前调查,制定审签实施方案,制发审签通知书, 审计组拟写审签报告, 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审计机关出具审签意见书, 下达审签决定书, 在常规审计(财务收支审计或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基础上只出具审签意见书或下达审签决定书,这些都应在“暂行办法”中明确。但是, 如果审计审签与常规审计采取同样程序, 就会出现程序上的繁琐和内容上的重复,增加审计机关、审计人员的工作量。如果简化程序, 减少环节, 又与《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有出入,被审计单位会告审计机关程序上违法。这个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解决。 4 .审结的范围部门决算草案有部门本级和汇总所属单位两部分,我们所审签的是汇总所属单位( 含本级) 的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