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刑事诉讼法20191025
知识点回顾
刑诉法第48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视听闻证据与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审理原则,与间接原则相对应,是指只能以在法庭上直接调查过的证据作为裁判基础的审判原则,是与言词(口头)审理原则及严格证明规则密切相联系的。
言词审理原则,又称口头原则,是相对于书面审理原则而言的,指基于口头提供的诉讼资料进行裁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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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
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
卷宗的内容不得作为裁判的依据
所有在审判程序外所获得的资料来源均不得作为判决的基础
书证的影印本只具有较少的证据价值
法官必须时时能洞悉诉讼过程
形成法官心证的所有证据的调查,应当在法庭上以口头方式进行
在审理过程中更换法官时,必须重新开始公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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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规则
诉讼模式:英美法系
性质:证据规则
适用:当事人主义
规范对象:保障对质权——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侧重点:可采性
范围:陈述
直接言词原则
大陆法系
法官行为规范、程序要求
依职权贯彻
规范审判者与证据调查之间的关系
证据调查方式
所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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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
共同的理念基础:
公正审判
发现真实
我国的相关规定:
证人、鉴定人出庭要求及其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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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原始文书规则
“文书证据”:文书、记录、照片等等由字母、文字、数字或其相同物所组成,而以手写、打印、印刷、影印、照相、磁脉冲、机械或电子记录或其他编撰资料形式构成的文字、形象材料。
原件:联邦证据规则第1001条
“拟制原件”
复制件的效力:联邦证据规则第100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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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
一般规则:为证明文书、记录或照片的内容,除国会所制定的法律或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应当提出该文书、记录或照片的原件。
例外:
1、原件遗失或毁坏
2、原件无法获得
3、原件在对方掌握中
4、附属事项:与主要争议无紧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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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
我国的相关规定
最高院刑诉法解释第53条: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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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
一般规则:不可采——只能是证人自身感知的事实,而非推断或意见
原因:证人职能与裁判职能的区分
例外:专家证言——该证言是基于充分的事实或资料,并由可靠的原理或方法推论而来,并且该证人已将这些原理或方法可靠地适用于案件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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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
专家资格的认定
科学证据检验标准:“多伯特标准”
第一,这项理论或技术能否被验证;
第二,这项技术或方法是否接受过同行的评论并发表过;
第三,这项技术或方法的出错率是否确定,是否具有相关程序和操作标准;
第四,在相关领域是否得到了普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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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
法律不排除专家就案件事实的最终争点发表意见
例外:在刑事案件中,如果专家证言涉及被告人的精神状况或条件,则专家不得就诸如被告人是否具有犯罪构成要件所要求的精神状况或条件发表意见或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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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权利,防止对案件事实的误认,对于被告人自白或自白以外的其他供述证据要求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则。
主要适用于言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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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
补强规则最早的源头是大陆法系的法定证据制度,又称为数字评价系统(numerial system),关于某一事实的单个证据是不充分的,两个证人是充分的,在某些特定案件中要求必须有特定数目的证人。
——威格摩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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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
英美法系也存在要求证据的补强,例如:
叛国案件
伪证案件
对某些性犯罪的证明
儿童不经宣誓的证言
共犯的证言
仅有一位证人认为司机超速行驶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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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重大区别:被告人自白的证据补强要求
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处分权,自认则为有罪答辩
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国家刑罚权,被告人自白或共犯自白通常是要求有补强证据来加强其证明力的,自白仅为证据的一种,不具有终结案件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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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证特权
秘匿特权Privileged Communications:法律对于基于某种关系而进行的私人信息沟通、交流予以保护
如果有私人信息的存在,任何有关该私人信息的证据都将在任何法律诉讼程序中予以禁止,除非放弃该特免权或有例外出现
正当理由:保护特定的、具有足够社会重要性的利益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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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证特权
理论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