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借款反担保合同
借款反担保合同范本1
担保人:
居处: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反担保人:
居处: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鉴于担保人与 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签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
依据担保人要求供应相关资料,并保证所供应资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
接受担保人每半年对反担保人进行的担保资格审查,以及定期对反担保人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赐予帮助和协作。
对担保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反担保人保证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若反担保人不回复,则视为已签收该等文件。
反担保人发生下列状况之一,应刚好书面通知担保人:
反担保人发生隶属关系的变更、主营业务范围的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人事变动、合营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重大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
与反担保人或反担保人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务;
反担保人经营出现严峻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反担保人出现或即将出现被解散、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以反担保人为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及其他法律纠纷;
其他可能影响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偿债实力的状况。
反担保人在发生下列任一状况之前,必需书面通知担保人,并照实提交有关资料。
经担保人审查后认为不影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并且书面同意之后,反担保人才能付诸实施:
反担保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托管;
反担保人实行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分立;
借款人以任何形式削减注册资本、改组或重组、改制、进行产权或股权转让、重大产权或股权变动和资产、债权、债务转让等事项;
反担保人自行解散、撤销、转产、清盘、歇业;
反担保人转让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其他须要担保人书面同意的事项。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
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或担保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接着担当保证责任。
在担保人与反担保人签定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之后发生主债权人变更之状况(即贷款人发生变更),只要不增加主债权金额,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接着担当保证责任。
在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反担保人如再向第三方供应任何形式的担保,应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是反担保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丢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以及向第三人转让债务而有任何变更。
第七条 违约责任
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第一条“陈述与保证”的约定作出虚假陈述和声明,导致本合同无效或其他后果,给担保人造成损失的,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全部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全部其他应付费用。
若反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超过约定还款时间的,每延长一日还款,反担保人须向担保人支付相当于逾期还款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若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全部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全部其他应付费用。
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反担保人无担保人主体资格或法律规定不允许反担保人对外供应担保的情形;
反担保人的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外供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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