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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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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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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证券事务工作,充分发
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分管公司法律与证券事务部工作。董事会秘书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
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
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
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
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
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对于证券交
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工作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
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