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成都市龙泉驿区教育局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龙泉驿区教育局
执法职责:龙泉驿区教育局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
1、负责全区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教育法律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2、负责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
3、负责依法查处国家教育考试中的徇私舞弊行为,以及非法招生、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行为;
4、负责依法查处非法颁发、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证书的行为;
5、负责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办学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6、撤消因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资格。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无)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受委托的组织
(无)
二、行政执法依据(11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国人大施行时间:)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6、9、1)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4、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6、9、1)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3、9、1)
6、《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5、12、12)
7、《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施行时间:2004、7、1)
8、《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原国家教委施行时间:1991、4、26)
9、《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原国家教委施行时间:)
10、《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施行时间:2002、9、1)
11、《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施行时间:2000、6、22)
三、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审批](2项)
1、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中教师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二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 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