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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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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6年补充服务协议修订重点
北京市昌平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共7个章节43条
综合管理
就医管理
药品管理
信息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
违约责任
附则
北京市昌平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第一章综合管理
第三条
医保服务医师协议管理
第四条
现场检查以当时乙方提供材料为准。乙方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有异议时,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复议。
北京市昌平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第二章就医管理
第九条
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时,乙方不得违规留存参保人员社保卡,不得将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检查治疗费用按本院费用结算申报;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由乙方同意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项目),均应由乙方垫付,作为当次住院费用结算申报。
不得将非定点医疗机构(如:检验所)发生的检查治疗费用向甲方申报。
第十二条
若因外伤或中毒导致的疾病,应如实记录致伤原因,对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应按规定结算申报,对于不符合的乙方不得向甲方申报。
北京市昌平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乙方应按卫生管理部门要求及时填写门诊登记,保证登记内容准确、真实、可靠。
乙方应加强对口腔、中医治疗、理疗等治疗科室的管理。
按甲方要求建立诊疗记录,及时填写治疗记录单应留存收费明细,以备核查。
口腔科治疗记录单要求明确记录治疗牙位和项目,留存口腔科义齿购进及销售记录。
北京市昌平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门诊、住院费用结算时,乙方应严格按照医疗保险相关规定进行费用结算及数据上传工作,正确结算急诊留观费用,不得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结算。
第十九条
乙方应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根据本院级别、科目设置及执业范围等,配备符合相应执业资质及数目要求的工作人员,不符合要求的,相关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北京市昌平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第三章药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因乙方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假药、过期药而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由此产生的医疗纠纷乙方负责解决,同时甲方可向卫生行政部门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北京市昌平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第四章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要求的时限内按照费用类别完成结算数据的上传及入库复核工作,保证医疗费用上传数据质量的准确性,并随文件调整及时调整本院信息系统。对超时上传入库、上传数据质量不符合规定或不准确的,相关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
因乙方自身原因,维护北京市医疗保险“三大”目录库不准确而导致参保人员利益或医疗保险基金受到损失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北京市昌平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经甲方核实,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书面严重警告、通报批评,追回(拒付)违规费用, 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提请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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