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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登记管理细则.docx

上传人:mazhuangzi1 2022/7/17 文件大小:1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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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登记管理细则.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
信托登记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登记行为,细化信托登记流程,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五) 信托登记公司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信托机构提交加盖公章的信托文件样本,如果同一信托产品具备不同类型版本信 托文件的,应当分别提交。本条所称信托文件,指信托当事人为设立信托而制作或者需签署 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等。
第五章 信托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信托存续期间,信托登记信息发生重大变动的,信托机构应当申请信托变更登记。 信托登记信息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形包括:
(一)信托产品基本信息发生重大变动的;
(二)信托产品发生新开立、冻结银行资金账户或者证券类账户等情形的;
三)信托受益权结构信息发生重大变动的; (四)信托登记公司规定的其他信息。
信托存续期间,如果发生新增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类型发生变化或其他需要事前报告的事项, 信托机构在申请变更登记前应通过信托登记系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事前报告。
第十七条 信托产品分期发行且分期子产品未单独办理登记的,在分期子产品发行后,信托 机构还应按要求办理信托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同一项信托登记信息发生多次重大变动的,信托机构应当按变动发生的时间先后 顺序依次申请办理信托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信托存续期间,原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其信托登记职责由新受托人承继。原受托 人有义务将相关信托档案资料交由新受托人,并由新受托人就变更受托人事项申请办理信托 预登记。新受托人办理信托预登记后,原受托人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章 信托终止登记
第二十条 信托机构应根据《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提交信托终止登记申 请文件和信托终止登记信息,信托终止登记信息包括:
(一) 清算日期;
(二) 受托人累计报酬信息;
(三) 投资顾问累计报酬信息;
(四) 保管人累计报酬信息;
(五) 累计分配信托利益信息及实际收益率等信息;
(六)其他费用信息;
(七)信托登记公司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一条 信托机构申请办理信托终止登记前,发生应当办理信托变更登记情形的,应当 在申请办理终止登记前完成所有的信托变更登记。
信托终止登记办理完毕后,信托登记公司不再接受该信托产品的变更登记申请。
第七章 信托更正登记 第二十二条 信托机构发现信托登记信息错误需要更正的,应根据《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信托更正登记申请书和证明发生更正事实的文件。证明发生更正事 实的文件应当为记录更正信息文件的原件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二十三条 信托终止登记办理完毕后,信托机构申请办理信托更正登记的,应当到信托登 记公司现场办理。
第八章 定期报送
第二十四条 信托产品存续期间,信托机构应按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定期向信托登记公司报送信托业务信息,信托业务信息包括:
(一)信托产品会计信息;
(二)信托产品财产运用信息;
(三)信托受益人及受益权信息;
(四)信托产品风险监测信息;
(五)信托业务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送具体内容及频率以定期报送要素表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