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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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文广发〔2012〕34号 签发人:于自强
灵台县文体广电局
关于《灵台县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内容。
(二)棋牌室不得容留他人卖淫、嫖娼,不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不得进行赌博等违法活动;
(三)棋牌室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营业场所环境的整洁、安静,维护营业场所的正常活动秩序;
(四)棋牌室不得因噪声影响周围居民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五)棋牌室不得擅自变动场地;
(六)棋牌室不得容纳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七)棋牌室每日零时至8时不得营业;
(八)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营业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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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棋牌室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九条 棋牌室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十条 棋牌室应建立营业日志,如实记载经营活动情况,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十一条 文化主管、公安、工商、消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为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娱乐场所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对营业性棋牌室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管理。各部门的职责是:
(一)文化主管部门:要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做好营业性棋牌室的审核、登记备案、注销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公安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对营业性棋牌室经营场所打架斗殴、涉黄、涉赌、涉毒、宣扬邪教、迷信、危害社会安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加强经营资格管理,对已经文化主管部门审核,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其它相关证件的棋牌室进行注册、变更登记,对擅自无证照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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棋牌室,要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依法取缔。
(四)消防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棋牌室消防安全定期进行检查,及时维护、更新设施,消除不安全隐患。
(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按照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对营业性棋牌室违反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棋牌室档案,与棋牌室负责人签订守法经营、文明服务责任书。棋牌室负责人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内容。
第十三条 各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持执法证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棋牌室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需要查阅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棋牌室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棋牌室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监管部门举报。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