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行 政 法
行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七大部门之一。
最新的提法是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层次:宪法及相关法律: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法。它们包括三个层次法律规范:宪法、基本法、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分析
例1:行政许可决定必须有法律依据 复议申请人: 吴×、刘××等 8 人。 被申请人: 某区卫生局。 吴×、刘××等 8 人均系年过六旬的退休老医生, 其中 5 人有高级职称。由吴×、刘××牵头,8 人想合办一家个体医院。经过筹备 ,1995 年10 月, 吴×、刘××等人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向某区卫生局提交了一系列相关的申请材料。区卫生局经过认真审查 , 认为所提供的材料是完整的 , 合法的 , 但发现吴×、刘××等 8 人均系年过六旬的老人 , 认为这样的一群老人行医治病不现实 , 遂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吴×、刘××等 8 人对区卫生局的答复不服 , 向市卫生局提起了行政复议 , 列举了支持自己观点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 要求市卫生局责成区卫生局为其颁发行医许可证。 市卫生局经过复议认为 , 吴×、刘××的复议请求有法律上和事实上的根据。遂撤销了某区卫生局的行政决定 , 并责成该区卫生局向复议申请人颁发行医开业许可证。
[评析] 行政许可的前提是法律的普遍禁止, 一般社会成员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业务。本案中, 开业行医是法律禁止的,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 才能从事此类业务。本案中, 某区卫生局认真审查了吴×、刘 x ×等人的开业行医资格 , 认为其他条件均具备, 只是年龄过大,以法外条件为由而拒绝许可, 显然是不合法的, 是想当然地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之外对当事人附加了新的违法条件。可能其出发点是好的 ,行为却是违法的。
原告 : 时 , 男 ,63 岁 , 某集团公司退休高级工程师
被告 : 某市土地管理局。
第三人 : 李×× , 男 ,67 岁 , 某集团公司退休职工。
陈×在城区购买了一幢两屋上下 6 间的楼房 , 并办理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房产证)。后来 , 陈×应聘到南方工作 , 遂将房子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原来的同事李x×一家居住。由于南方薪水高 , 工作条件及居住环境好 , 加上自己的孩子也在南方工作 , 陈×和老伴商量后想在南方定居 , 把本地已购的楼房卖掉 , 并将此想法告知了李××。李××有意购买此房 , 但开价太低 , 陈×未同意 , 并让李××帮忙联系合适的买主。一天, 当地土地管理所工作人员要求上门要求房主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土地证) , 李××未征得陈 x 的同意 , 谎称房子自己已买下 , 主动支付了相关费用后 , 要求将证书上的户主姓名填写为李×× ,土地管理所未详细审核便发给了李××土地使用证。同年 6 月 , 有人愿意高价购买此房 , 托人联系到陈 x, 陈×才知土地证被登记到了李××的名下。陈×十分生气 , 要求李××清租腾房 , 李××却辩称房的土地使用权是他的。于是 , 陈×专程从南方赶回 , 聘请律师协助自己要求土地管理部门更正土地使用证。由于市土地管理局一拖再拖 , 陈×随提起行政诉讼 ,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市土地管理局注销李××所持有的土地使用证。 第三人李××辩称 , 系因陈×曾答应将房卖给自己 , 所以才将土地证办到了自己的名下 , 愿意再将价格提高一些将房买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土地管理所未经房主陈×的同意 , 随意在陈×的土地使用证上登记李××的名字 , 违反了《城镇房籍调查规程》和《土地登记规则》的有关规定 , 因此 , 李乂乂所持有的土地使用证是非法的 , 应予注销。遂依法判令被告市土地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
原告:乂村民委员会 被告 : 某市地矿局。 ×村民委员会为增加集体经济收入,在本村村西河滩上开办了砂厂,且在市河道管理处领取了 " 河道采砂许可证"。市地矿局执法大队在检查中发现后,责令其停止开采,并限期办理采矿许可证,但原告未予理睬。市地矿局随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原告作出处罚决定书。××村民委员会不服 , 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村民委员会在诉状中称 , 河道砂不属矿产 , 被告的处罚超越了职权。其依法已在市河道管理处领取了 "河道采砂许可证", 其采砂行为与被告无关 , 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 被告辩称, 河道砂属矿产资源, 原告对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