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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05-11-14 被阅览数: 11370日内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附件1)和《基础信息表》(附件2),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期内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考试成绩合格证(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人,只需要提供有效期内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证);
(二)初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或者珠算五级以上(含五级)鉴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
(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四)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片两张。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人,还需要提供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其学历或学位的相关证明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人有学历(或者学位)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以提供学历(或者学位)证书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补齐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会计从业资格申请材料补正补齐通知书》(附件4),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中注明,同时标明日期,并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出具《不予会计从业资格许可决定书》(附件5),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编号规则负责编号和颁发。
各地级市财政局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填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情况表》(附件8),将上年度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情况汇总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备案。自治区财政厅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上年度全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五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继续教育以2年为一个周期,持证人员每个周期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小时。
持证人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可以异地参加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继续教育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的教育大纲。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制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并按规定向同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对培训单位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建立培训单位备案制度、公示制度和教学质量评估制度,保证持证人员继续教育质量。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可以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了解和查阅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每个继续教育周期结束后,持证人员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附件3),并持会计从业资